打官司装修鉴定费怎么收取(在法院打官司申请鉴定的费用最终由被告还是原告出费用)
- 作者: 彭洲江
- 发布时间:2023-10-19
打官司房屋鉴定费由谁承担
房产鉴定费用是由委托人进行出钱,因为这是委托人进行委托的,所以房产鉴定费是要由委托人进行出钱,但相关费用是按照政府出示的相关规定而进行扣费的,所以价格上面是有所保证的,不会出现被骗情况。
什么情况下要做鉴定?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需做鉴定的情形有:
1.对涉案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如造成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在谁及有无修复价值进行鉴定。
2.对受损建筑房屋的安全进行鉴定。
3.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
4.对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
5.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司法鉴定。
6.对医药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判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
7.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8.对侵权案件(如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9.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10.对车辆修理项目价格进行鉴定。
11.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
12.对证据材料(如借条、抵押合同、保证合同、遗嘱)上的笔迹及手印(签名、捺印)或印章进行鉴定,判断真伪(是否为本人所为,或是否为同一人所为)或形成时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法院打官司申请鉴定的费用最终由被告还是原告出费用
根据你的提问,申请鉴定的费用最终由谁出并不是依据原被告的划分来进行的,一般来说,提出鉴定的一方需要垫付费用,然后该部分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具体要出多少,找谁鉴定,你可以参考你所在地法院的判决自己做一个判断。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大原则,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细则规定,提起司法鉴定,一般是由一方提出,或由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或者由一方自行掏腰包请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这部分费用都是需要先行垫付的。除此之外,司法鉴定机构还需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其中一般会明确规定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提起方也要严格地按照相关的约定进行,直到鉴定出具之后都不需要对方提供费用。
但同样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这其中就包括由胜诉方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当然,这个也是可以约定的,如果提出司法鉴定的一方自愿承担的,也不需要受到这个规则的限制,因此,具体来说还需要参考相关的实践做出判断,最好也是由双方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打官司第三方鉴定费用谁承担
官司中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负担,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在诉讼中司法鉴定费用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打官司第三方鉴定费用由申请的鉴定人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鉴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打官司交不起鉴定费怎么办
法律主观:
您好!你咨询的打官司没钱交诉讼费怎么办的问题,律师告诉你一般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21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21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二、申请费什么情况需缴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的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交不起费用官司还打不打?法院向打官司的人收取诉讼费,会不会使“穷人”因打不起官司而无处说理呢不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