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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物业费(北京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标准)

  • 作者: 向永善
  • 发布时间:2023-10-18


北京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标准

法律分析: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物业费实行0.55元/平方米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而商品住宅区,如在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四区759个住宅物业项目中,物业服务收费3元/平方米以下的占88%,其中2元/平方米以下的占66%。

法律依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经济适用房物业费

法律分析: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乘以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乘以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乘以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乘以平方米(已包含税、费)。物业收费需要以《物业合同》为依据,通常来说,虽然有的小区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收费标准,但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是小区的业主,业主们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重新签订《物业合同》,制定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北京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国家规定

北京市发改委[2005]2662号文件,《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 0.55元

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