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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旧楼拆除(2019年安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 作者: 楚铭汐
  • 发布时间:2023-10-15


历史上叫安庆的地方现在在哪里

就是一个安徽的安庆啊。

这篇文章很全,推荐。

古城池:风雨八百年

作者署名:老屋

一、寻找古城池的记忆形态

上游——中游——下游:长江自然地理的三级落差,安庆居下游,是为八百里皖江的门户;东方——西方——南方——北方:国家行政地理的方位坐标,安庆居长江之北,地处东方文明古国之皖西南,是为千里大江北岸(旧时汉口至南通)惟一的一座古城池。也就是说,它既是下游又是上游,它既称东方又同时称西方、南方、北方,就是这样一座城市,你说怪不怪?

…………

许多年前,徜徉在西门老街,还时常看到民居外壁嵌有几块“嘉定十年”(1217)或“绍定壬辰”(1232)之类字样的城砖;如今,倘有兴致或到市博物馆一走,或上太平寺街访问学者胡寄樵老先生,或去古玩城程老板位于工农街私宅的后院,就会访到一大堆镌字古砖和拓片,这些砖载记忆差不多有七、八百年光景了。神萦多年的老城墙,恍若遥远的梦中,当我见到这座“城市”的时候,城墙、门楼、亭台、栅栏、关隘等等荡然无存,“城”的概念没了,只留着看得见摸得着的“市”,让人追怀继往,欷歔不已。对我来说,1958年的大面积拆除古城墙行动,从此化作无法触摸的记忆。只有通过对乡邦文献的消纳含化和对一大批先贤传承的口碑归并创新,我才有机会与每一代老城墙和某一块老字砖,进行心灵上的沟通。

在喧嚣的市声里,我常骑着单车独自绕“城”一周,希冀找着些老城的影子。每从宜城路口南头枞阳门商场的江边北上,经“枞阳门”(东门)、“大栅子”、“小栅子”、“建设门”(菱湖门、小东门),往西过菱湖南路“小北门”(城门洞之一,位于双井街北街口,出洞门直抵民国时期的国立安徽大学),越柏子桥大转盘,上德宽路北正街口,走“集贤门”(北门)、遥望西北的“万观门”,抵玉琳路口再往东,似见“正观门”(八卦门、西门)、“玉虹门”、“金保门”、“同安门”,不觉过程良路和西门渡口,来到沿江西路笔直朝东,经“镇海门”(盛唐门、大南门)、抵“康济门”(小南门),过港务局码头拐个小弯又是往北,返回原点“枞阳门”。这13座城门(含两栅子门和一城门洞),都是元代至民国时期的墙体建筑,而建城之初的宋代,又有哪些城门呢?

那是787年前的一个冬天,经过近一年的加紧施工,安庆城墙圆满完工了。它周长9里13步,墙高2丈,墙脚宽7尺,顶宽3.5尺,中间垒土,两边包砌青砖到顶,顶端砌有3032个垛口,墙内面积折合今制为2.7平方公里,城池略呈圆形。墙体开城门5座:东面,枞阳门;东南面,康济门;南面,盛唐门;西面,正观门;北面,集贤门。由此算来,安庆的建城起步时间是公元1217年,即南宋嘉定十年,史称“山口宋城”或“南宋安庆老城”。

以上5座城门,一改安庆城池史前(1217年前)土城山寨圭角方门之态,砌成牢固的砖石券门,其上有两层飞檐门楼,5门是为南宋建城之初的名称。经历代战乱、修建、增拆和自然灾害,城门的位置、称谓、样式、功能等等,如前所述,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提及的是,在西、北之间的万观门,为元代余阙(1303——1358)苦心经营的6座城门之一,几年后,因被起义军攻溃而破败,延至明初,已渐雍塞,万观门风貌不再……今日,我就这么绕安庆老城一周,用不了个把时辰,似有访古旅游的味道。

为了获取更多的古城墙遗址信息,我又顺时针绕老城一周(先前是逆时针方向),此刻感受的,又是它那古朴的文化氛围。笔者就目力所及,拣选些有趣的说来,与你分享:刻在东门城墙上的“枞阳门”3字,阴文,为清代著名书法家、泾县人包世臣(1775——1855)所书,每字直径约66厘米。见其门楼之上高悬一副楹联:“经过些云海升沉,听野寺晨钟,恍如一梦;说不尽古今幻变,只中流皓月,曾照千秋,”传为清末巡抚彭玉麟(1862年在任)亲撰。往西行不远,就是康济门,其上原有一匾额:“江国风清”,为乾隆间安徽巡抚托庸(1761年在任)所赐。再往前,又见镇海门,其上也有一额,名“海门天柱”——其题意源自元代小孤山“海门第一关”之石刻,后人又据此生发出“海门夕照”为安庆12景之一;更有墨客据此引申为《史记》上一段“秦始皇渡渚”典故:“(其地)日落霞光万道,浪金涌,樯帆一障,似俱从日边来。”不过,明代王世贞(1526——1590)舟过安庆,面对如此美景,确实说过,皖城崇雉(锯齿形的城墙)环山,浩波抱郭(城厢),城内外皆山,灵雾广照,万松之名,惊为海上蓬莱。镇海门前,游人不觉驻足,但见城楼又悬一联:“夕照海门,玉笛数声搦杨柳;月横城阙,蓼花几点掠渔舟。”一路怀古,轻车熟路,不觉早过了城西,望见城北集贤门上4个大字:“宜城天堑”(详见下文),抬头望时,又得一古对:“远眺龙山,雄关地脉来千里;近登凤阙,古郡江头有万家。”站在北正街尽头集贤门的遗址上,向东望去,思绪滑过龙山路、安师院、到二中拐弯,往南……不如多搜集些古人联语,顺藤摸瓜,“以毛求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逆向思维),以楹柱上的对联来寻找古建筑物遗存,是否可行?在苦无实物资料的情况下,不妨一试!果然,通过中国楹联专家白启寰先生辟出的墨路,又找着了城墙上的几处古建筑。越集贤门往东不远,就是黄花亭,它就建在城北的古城墙上,旧为安庆府的钟楼,毁于民国时期,亭上有联,不妨借来一乐:“几声清响动山色,十里和风送稻香。”在二中与卫校之间,又发现一“百花亭”,建于城墙的东北角上。需要说明的是,“此亭非彼亭”,它不是当今卫校里的“百花亭”,也不是《百年安庆》中所描述的那两篇“百花亭”,它是城墙上的连体建筑物,故予引征。令人惋惜的是,此亭已毁于太平军的战火,联为后人新作,不赘。回到城东“枞阳门”时,读联又得一亭,史料少记,不觉狂喜,联语很通俗:“八皖风平清四境,一江波稳载千帆。”见联思亭,它就落在“枞阳门”北侧城墙上(今迎江区委大楼南侧),名“菜花亭”,民国后期被拆毁。

…………

二、四十三年的城池打造史

公元13世纪初,北方金军大举南侵,破光州,逼鄂州,沿途多警,长江中下游一带形势十分吃紧。那时安庆还没建城,仅有两座土城栅,一在皖口(距今怀宁县山口镇5华里),一在盛唐湾宜城渡(今安庆市区),两城栅相距15华里。1217年,为了抗击南下金军,扼守长江下游门户的安庆,成为南宋ZF亟待南渡的战略要冲,驻安庆的军人ZF遂决定:在皖口(山口)筑起一座战备砖城,史称“南宋安庆老城”。14年后的1231年,“安庆老城”从皖口东移15华里,在宜城渡再筑砖城,史称“南宋安庆新城”(今市区)。“新城”所用的砖料中,部分自“老城”拆卸运来,部分来自皖口及周边的庙宇等建筑物,还有部分为各处窑厂烧制……就在打造安庆城池的过程中,约当1236年前后,蒙古人来了,安庆市ZF和市民弃城逃难,一度迁往东郊江面上的罗刹洲和贵池杨槎洲。数年后,形势稍定,人们陆续回到宜城渡,新的市ZF再度掀起了新一轮造城运动……

1260年,安庆地区最高军政长官马光祖,在“新城”(今市区)的废墟上,再建城墙。拿现在的话说,他的职衔是:江南东路沿江军事防务长官代理中央工部所属之和县、无为、安庆三地区粮农垦收全权特派员。安庆城的初建工作,自黄干始到马光祖止,前赴后继,从1217年到1260年,陆续修建了43年,终于大功告成,同时成为宋代怀宁县和安庆市两级ZF所在地和南宋都城临安(今杭州)的西线“桥头堡”,它的军事战略地位日渐显要。

这样绵延下来,安庆城池经宋、元、明、清、民国、新中国六大朝代,直到1958年老城墙被大面积拆除,它的实际存世时间连续计算当为698年(1260—1958),加上前43年陆续修建的南宋“老城”和“新城”,安庆古城墙的全部存世合当741年(1217—1958)!从1958年至今,又46年过去,安庆城诞辰787年(1217—2004)。

三、“安庆速度”的创造者

建城之初,那些造城先贤们的聪明才智以及他们的组织结构、筑墙中的管理方法、建筑队伍和工程进度等等,我们无从知晓但我们多想知道。七百多年以来,历史没有忘记,它间接录下了最初的那次高速造城运动,让我们去分析、去考证。

据查,七百多年前的南宋,“全国”人口仅有2785万,为了修造“南宋安庆老城”,在近一年时间内,先后动员军民5000人、征用民工2万人,合计人,几乎占了“全国”人口的千分之一!想想看,当年它是怎样的一项声势浩大的工程——

这人当中,有5000人是屯田军民,系准军事化组织,闲时耕作、操练,战时上前线或运输或修筑军事工程,他们被指派抢筑安庆战略军备城,每人参加筑城时间最少不得少于90天;按住户和田产征用的2万民工,每人每天轮换出工,歇人不歇工。夏天,每人每月可得到6天的休息日,午间歇息半个时辰,秋后减半。

他们的领导管理方式,是非常缜密的,达到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至今都还在被我们广泛应用在各个生产管理环节。即:管理到位、落实到人、分段包干、层层把关。他们把各部门抽调、借调和聘请的各级公务人员(含军事人员、转业人员),按品级大小兼顾工作能力,组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再把“班子”成员分解成18个管理单位(不含正、副指挥长),分头落实、统一协调、紧密配合。如何了解具体的管理动态?我们不妨通过分析他们的组织结构,就不难知道筑城的管理方法。

筑城总指挥长黄干(1152—1221),职衔:京官正六品代理安庆市市长兼农商军恳局局长。

筑城副总指挥长项强,职衔:正七品官安庆市第一副市长兼文化教育局局长。

筑城管理处A段督察官赵善部,正八品官怀宁县县长。管理处B段督察官郑瀛,从九品安庆市公检法法官。C段督察官赵善琩,从八品安庆市GA局刑警大队长。D段督察官王栗,从八品安庆市第二副市长兼ZF秘书长。E段督察官张似之,从八品代理枞阳镇(市直辖镇)管委会主任。F段督察官柴国安,第28阶武官,浙江台州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G段督察官李琦,第35阶武官,新设太平州武装部长。H段督察官赵时利,从八品安庆市警务部队消防大队长。I段督察官戴具,第43阶武官,太湖县关防营营长。J段督察官周煜,从九品安庆市怀宁县公务员。K段督察官陈榕,国家编制注册学者;候补官王仁,编外国家学者。L段督察官向公荣,地方编制学者、嘉宾。

以上为筑城城墙被划分为12个段(处)的包干负责人,他们行使督察官的职责,向正、副总指挥长负责,并直接受命于筑城总指挥部调遣。此外,还设有6个专门的筑城原材料供应处、工程部和总监工。如:木竹薪炭供应督察官卜师服,某武官东南路某部第一副长官驻安庆市伐木场总管(其行政职衔相当于筑城副总指挥长级)。城砖烧制管理督察官杨传,从八品安庆市政法长官。城砖烧制管理处监理干事余隆礼,编外学人。总指挥部秘书兼财粮供应处负责人慕容顺,从九品宿松县ZF秘书长。总指挥部直属壕沟连连长尹椿,某武官池州烧砖统一管理司属下。总指挥部直属营房连连长王先,某武官原淮南东路(扬州)军区司令部工程兵。总监工张朝宗,第43阶武官,安庆市武装部长。

由此可见,在18个管理处(段)之间,其工程质量和工程(作)进度是互相督促、互相协调发展的,总指挥部是解决各处(段)矛盾并施以奖惩、调度、监理、督促役使的权力机关,它同时又起着衔接、弥补18个工作单位之间因领属关系所造成的人工割痕,体现了工程的完整性、统一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掘了人的潜能,把社会各界和周边“邻居”积极性全都发动起来。当300天城庆之日,连百岁婆婆和她的家人都来道谢,男女老幼的亲和力加上科学的组织结构,使建城大军奋力打拼,在787年前完全没有机械动力的状态下,人力资源犹显重要,这一支南宋的建筑队伍,创下了中国古建城史上的“安庆速度”!

四、六朝城建史略

以黄干为领导筑建的南宋安庆“老城”和“新城”都在很短的时间内毁于战火,几万人创造的“安庆速度”在战争机器面前轰然坍塌,那是因为,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匆忙逃离家园而将城墙遗弃了。后来的史实证明,在一些历史条件下,人在墙在,“人墙”联手就会拒战火于墙外;而在另一些历史条件下,人去墙倒,“人墙”分离双双又总为战争所伤,甚至为自然灾害所累。

综览六朝城建史,以10个字可以概括它的全部历程:“建、降、水、修、烧、战、月、割、拆、保”。

建:宋朝的建城。前文已述,不赘。

降:宋末元初的降城。

公元1275年,南宋朝代任命的最后一任安庆市长范文虎(?—1301),因惧怕元军,特备酒到九江忽必烈之中书左丞相伯颜处受降,将安庆城恭手让给元军。1956年4月,在市内棋盘山的糖厂建设工地,出土了范文虎棺墓,时人得有机会一睹投降派“尊容”。

水:元代的水城。

公元1353年—1356年,元代的安庆市最高长官余阙和督军韩健,组织军民,首次开挖3条长壕,引江水环城。第一条壕由枞阳门桥向北引达集贤门,由大湖排出。第二条壕自同安桥转经太平寺回绕八卦门,经镇海门、康济门与枞阳门长壕汇合。第三条壕自今第一制药厂、德宽路转南庄岭、纺织厂流向大湖。在三道壕之外,还圈有一道木栅栏,把城墙增高至二丈六尺,护城壕深至一丈,四周城墙建起了3层箭楼6座,加固了城墙的军事防御能力。

修:明代的修城。

关于明代修城,史录多次。第一次发生在元末,把它算作“明代”是因为朱元璋是明代开国皇帝的缘故。朱元璋称帝前,曾一度攻城、弃城。1361年8月,朱元璋再次攻克安庆后,改元代的安庆路为明初的宁江府,不久又改称安庆府,即命部将常遇春补修安庆城墙。1374年,朱元璋在家乡临濠(凤阳)大兴土木,拟建中都,颁诏全国1300多个城池义务献土和城砖、料石,动用了近百万军民劳力筑“皇城”。在它的影响下,安庆知府赵好德与怀宁知县阎琦,为了表现政绩,也下令对安庆城墙进行一次全面的大修。今博物馆藏的城砖上有“司吏海受作匠段子荣·洪武七年”(1374)便是那年大修中的一件遗物。此后的1390年和1539年,安庆城墙也得到了相应程度的修理。到了1622年,城墙又进行了一次大修,这是在1957年拆城墙时,发现了一批“天启二年造”(1622)字样的城砖上而得到的印证。民国初年,在菱湖茶榭中,发现了一块明代修城纪念碑,上书“宜城天堑”4个大字。碑前刻有修城官员的全衔题名:“钦差整饬安池等处监军兵备兼理钱粮驿传江西布政使司右参议兼提刑按察司史可法;直隶安庆府知府皮应举;同知康良献;通判□□□;推官薛之垣;怀宁县知县黄配玄。皇明崇祯九年正月吉旦立。”据我市老一辈学者蒋元卿、金杏邨、蒋放考证:明崇祯八至九年间(1635—1636),李自成,张献忠转战安庆各府县,史可法、皮应举、黄配玄等为加强抵御能力,将城周薄弱处加以修固,特别对北门一带的城楼,雉堞加以增高,拓宽周围马道,增建敌楼4座;为防骑兵突破,沿城墙外壕疏浚修建木栅……竣工后,还在集贤门上立了这块“宜城天堑”碑(后被移至菱湖,前述即此)。

烧:清初的烧城。

公元1645年4月,明末大帅左良玉之子左梦庚,离武昌总兵行营抵安庆城下,初七日破安庆城,大肆放火掠杀,城壕木栅烧个精光,城墙上的5座敌楼也被烧毁,“城中兵变,四面纵火”,安庆府同知王治心被杀,知府傅梦弼和推官陈继善逃跑,安庆巡抚张亮被活捉(小注:明思宗朱由检在安庆首设巡抚,时在1637年)。在冲天火光中,安庆城一片焦土,损失惨重。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左梦庚因父突然病故,不出一月便投降清军,当6月清军入城时,即驱使战俘着手修复城墙……5年后,城墙垛口由宋代的每4个合为1个,共修砌758个;在城墙上增建城楼5座,炮台16座,火药房6所,窝铺16所,城房238间,在垛墙四周,增建许多枪炮口。

战:太平天国的战城。

多年来,关于“太平天国安庆保卫战”,正史也好,野文也罢,无论学者、村夫多有撰述,此事几成家喻户晓之势。本文谨就“战城”一事,略发式微。

太平天国时期的战城,当分前、后两部表述:前部为太平军攻城,后部为太平军守城。

攻城:1853年2月18日凌晨,太平军曾春发带领先锋队50人乘梯入城,打开康济门,镇海门和八卦门,太平军乘势而入,斩杀巡抚蒋文庆,缴获各类物资及清军大炮189尊。同年9月25日,翼王石达开率6000人进驻安庆,将城墙加高5尺,封闭东、西、北主要城门,仅留南边康济门供出入。不久,又在枞阳门外围一道半月形城堡,辟一小门与外联系。又陆续修建迎江寺炮台、大南门等处城厢内外立望楼,在北门、西门的黄花亭、马山一线筑土城,史称“子城”,8年后曾国藩入城将其拆除。

守城:1860年3月,曾国荃领1万余众共13营湘军进攻集贤关,曾国藩着手制订围城计划。当时,陆续进军安庆周边的清军有:副都统多隆阿的万人马步兵,布政使李续宜的万余步勇,鲍超6000名步、骑兵游击师队,曾国藩、胡林翼的湘勇1万余人,加上澎玉麟、杨载福统领的数千水师及韦俊手下的太平军叛军,合计5万余众。清军水陆马步配合,步步为营,于8月2日部署完成了安庆城的合围之势。这样的合围态势,两军对峙了18个月之久。清军在西北门城外挖超宽超深堑壕两道(一说3道),计70华里,在菱湖水面击溃太平军小木船200多条,驱逐皖河口太平军武装木排200多只,与援城英王陈玉成等太平军打过4次大仗百余次中、小战,切断城中军民与外界的联系。所以,战后曾国荃落得个“曾铁桶”的雅号——形容他把安庆城围得象铁桶那样滴水不漏。最终导致城内弹尽粮绝,太平军陷入孤立无援的绝境。1861年8月16日,另一太平军叛将程学启率部攻破北门城外3座营垒,并向曾国荃献计,在西门马山向城墙根开挖地道。9月4日地道挖成,5日凌晨4鼓(一说上午8时许),叛徒程学启率徒沿地道从西北城墙攀缘而上,装上炸药,“一声震天轰鸣,城墙被撕裂开几十丈的缺口,砖石和泥土随着硝烟冲上云霄,清军嚎叫着从缺口冲进城去”(《安庆史话·安庆保卫战》)。清军入城后,男女老幼2万多人尽被杀害,江面上浮满了无头尸,连两艘外轮“总督号”、“迦太基号”都被阻塞,难以前行。清军这次攻城,共耗费火药17万斤,铅子50万发,前后围城费时18个月。城内外的攻、守战空前惨烈,城池在腥风血雨中呜咽,其饱受人类战争带来的创伤亦是难以描述……

月:晚清的月城。

1861年9月11日,曾国藩进驻安庆,次年初,把满目疮痍的城墙修饰一过。同时,在西北马山对面的郭家桥(一说四方城)附近起,直到江岸,新增筑了一道月城,在月城上开辟了“金保”、“玉虹”两道城门。1894年,巡抚聂缉槻又在金保门的南边增开同安门。经测量,月城面积0.95平方公里,加上老城,全城总面积3.65平方公里。此时的安庆城池,因经过600多年的反复修建和西边被拉直的月城,已由宋时的圆形变成清末的方形城池了。

割:民国的割城。

历史进入民国时期,大好河山被诸多军阀分割成块系“山头”。安庆老城也不能幸免,墙体被官方、民间任意割裂,加上日本军的轰炸侵扰,临近解放时,老城成了一条僵卧的多节断身蛇。

上世纪20年代初,修建市政路,即今市立医院大门前的人民西路入口处,在老城墙上打开一个缺口,供人车通行,开口处钉上木栏门,定时开启,时称“大栅子”。

1922年,许世英担任安徽省长期间,官方在宝善庵“小东门”坡下(今卫校门左)开一门,取名“菱湖门”,此门有门无楼,不久改称“建设门”。1930年,为迎接第四届华中运动会在安庆举行,市政当局用15天时间在城东开辟一条路,取名华中路。路的西头即为出城的城墙口,拆除的城墙缺口宽同路基(12米),与今孝肃路对接,时称“小栅子”。1932年,国民党安徽省ZF主席吴忠信在“大栅子”缺口处树起一座牌坊,在其西面题词:“开物成务”(开通万物成天下之务的意思)。1934年,国民党省ZF主席刘镇华在大栅子牌坊的另一面(东面)也题上4个字:“大辂椎轮”(始创者的意思),同时烧制了一批城砖,上嵌“安庆军民城防委员会·民国二十三年造”的字样,以修补城东及东北部的一些缺口,用来防御来自潜山的红军部队。在此10年前,体育场的城墙根也被抄近路的市民打了个锯齿“猫儿洞”……据手边的一幅1949年安庆城厢图来看,其上的月城已完全消失,老城厢与城外的大小通道(包括城门和缺口)共有21段之多,平均二、三百米就有一道门或缺口。民国时期老城的最大特点就是:分割——谁愿意谁打洞,谁高兴谁分割。

拆:20世纪50年代的拆城。

众所周知,上世纪50年代是个动荡不安的岁月,什么“干部周末劳动”、“共青团员义务劳动”,还有那街道居民的“爱国公约”,积极分子之间(包括团体、个人)的“挑战书”、“应战书”等等,苏联老大哥的“星期六义务劳动”的共产主义生活方式感染着每一个人,只要上面一声令下,男女老少都争先恐后,“多快好省”地去建设社会主义。从历史风尘中蹒跚走过来的安庆老城墙,被视为旧中国的封建余孽、大干“新中国”的蕃蓠。“北京的两道皇城都拆了,我们还等什么?”于是,潮水般的人群一窝蜂涌向城墙,挥舞锹铲锄耙,人们肩挑手提,车拉车载。碎的,用来铺作路基;好的,大家扛回家,是用来盖瓦房、盖小炼钢炉还是修院墙、砌猪圈,由你高兴。砖拆掉了,还有那么多土呢?能拉走的则拉走,走不了的就近推到护城河里去。呜乎!墙倒众人推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筑路材料十分缺乏,很多路面多以城墙砖敲碎铺就,那么,那个年代的城区,有多少“砖碴路”呢?据笔者初步统计,当时有9条道路计长5050米被铺上了砖碴,除有文字载录的砖碴道路以外,尚有小街小巷的改造、屋基场院的夯实、填埋壕沟的方量等等,已无确切的知晓了。“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了外城的城砖像剥去我一层皮”(1957年梁思成语)。欲寻无归,我那身首异处的古墙青砖!魂兮,安兮,我那被远古召唤的皖江文明!

保:当代的保城。

对于现存于世的当代中国古城墙“拆与保”的争论,由来已久。以著名古建筑专家梁思成、林徽因、陈占祥、中国文物学会会长罗哲文、两院院士吴良镛、文化界人士郑振铎、俞平伯、冯骥才、老舍、舒乙以及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等,力保中国的古城墙、古建筑不遭毁坏;而以另一位古建筑专家华揽洪及北京市原市长彭真、副市长吴晗,全国政协委员叶恭绰、陈公培、刘定五等,则主张“旧的城墙应该拆掉”。北京城墙的拆除,关系到全国一千多座古城墙的命运,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思考着……这时,共和国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发话了。1958年1月,在南宁和第14次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说:“北京、开封的房子,我看了就不舒服。古董不可不好,也不可太好,北京拆牌楼,城门打洞也哭鼻子,这是政治问题”。“南京、济南、长沙的城墙都拆了很好,北京、开封的旧房子最好全部变成新房子”。3月份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又说:“拆除城墙北京应当向天津和上海看齐”。1958年4月14日,周恩来传达国务院会议精神,提出:“根据毛主席指示:今后几年内应当彻底改变北京市的都市面貌”(以上一段文字引自新华社主任记者王军的《城记》,03年10月三联书店版)。此后,一股社会主义的城市建设高潮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北京的内、外两重古城被大面积拆除……一夜之间,消息飞向全国,上海、南京、天津、北京、济南、长沙……都市“老大哥”都拆了,“小老弟”还等什么?全国亦然,安庆亦然。于是,出现了前文述及的1958年安庆古城墙拆除高潮……而今,贝聿铭接受新华社主任记者王军的采访时告诫说:“城墙你不要拆呀!城里面保留,高楼做在外面,这个最理想,巴黎就是这样做的……1950年,北京失去了一次很好的机遇,ZF放弃了梁思成等学者提出的新旧分开建设的发展模式,而是简单地以改造古城为发展方向。在这个过程中,拆除城墙修建环路,使城市的发展失去了控制与连续性,这是错误的。”说的是北京,累及的是安庆。“拆与保”的论辩,同样发生在安庆……在安庆,经过一代乡贤和各界人士的努力,安庆的古城墙总算有两段被原样保留下来:

古城墙一段在今四方城西首的玉虹街,全长230.5米。墙体高低起伏,残损不匀;高处7米,低处仅存1.9米,墙宽0.6~0.7米,由后人改造的坡梯穿隔成3段:66.5米、71米、93米。只是到了两千年之后,这段城墙因暴雨冲涮和人工开发、周边人造环境的侵蚀,已是面目全非了。

另一段是为今天的“安徽省第二监狱”的北西围墙组合部分,长约45米,高约5.2米,断面呈梯形,下宽1.6米,上宽0.6米。

该两段城墙上的垛口已不复存在,整齐划一的完美勾缝也不见踪影。可喜可贺的是,去年开发商已将玉虹街、四方城一带民居开发成漂亮的住宅群,在市内各大媒体关注下,开发商对玉虹街古城墙进行了“修旧如旧”的全面修复,连同“玉虹门”、垛口及美丽的勾缝都按原样重现在当代市民面前。今年2月,安庆日报记者杨雷平为它按下快门,让它的靓影永留青史。

关于安庆宗教

安庆市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市区迎江寺和潜山三祖寺被列为全国重点寺庙。宗教团体有:安庆市佛教协会,安庆市伊斯兰教协会,安庆市天主教爱国会,安庆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

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是安庆的三大宗教。

安庆宗教名胜:

佛教:迎江寺

迎江寺位于安庆市枞杨门外的长江边上,由天王殿、大雄宝殿、振风塔、毗卢殿、藏经楼等建筑组成。整座寺庙建筑在长江岸边的高地上,殿堂巍峨,从长江十里开外均能见其雄姿。

迎江寺创建于宋开宝七年(974年),曾名古万佛寺。明朝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敕名“护国永昌禅寺”,扩修了殿堂。清朝初年重建,康熙二年(1663年),重修大雄宝殿、天王殿。咸丰十一年(1861年)毁于战火。清同治元年(1862年)重建,名迎江寺,意为寺庙迎长江而立。光绪元年(1875年),慈禧太后赐给迎江寺“妙明园”愿额,悬于藏经阁上,1929年被火烧毁。

迎江寺建立以来,历朝香火兴盛,延绵不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多次对寺庙进行维修、保护。1983年,迎江寺列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1984年移交给佛教界管理使用。近年来,迎江寺成立了由僧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恢复了丛林制度,办起了素餐馆,实现了以寺养寺。迎江寺的殿堂楼阁也都修葺一新,成为安庆市的一颗明珠镶嵌在长江之滨。

天王殿、大雄宝殿建筑在高台上,十分雄伟,为硬山顶,小青瓦屋面。毗卢殿为重檐歇山顶,粘土简瓦,有发戗、提栈,无斗拱。藏经楼为现代式重檐歇山顶,小青瓦屋面,是近代寺庙建筑。

振兴塔是迎江寺最具特色的建筑,又名万佛塔。始建于明隆庆二年(15邱年),清康熙二年(1663年)重修。咸丰十一年(1861年)六、七层被炮火击毁,1871年、1893年两次重修。现存的振风塔共7层,高60米。塔身平面形状为正八边形,底层边长约5.5米,两对边距离约13米,逐层收缩。塔内空心,有石级直通塔顶。一、二层由塔外入口,三层以上设在两道正八边形夹墙之间。塔中心八角瓜皮顶空万有三或四面设拱涵直通塔外回廊,石级出入口设在拱涵一侧,无拱涵之塔面设一拱形壁龛,各层拱涵或壁龛两侧对称设1至5个小壁龛,龛内供600多座砖雕佛像,龛后有缝直通塔内夹道和空厅顶部各壁佛,使佛灯常明,独具匠心。塔底层设一宽约3米的有柱回廊,两层以上设无柱回廊,檐角发放,戗下系铜铃,梵声常鸣。塔顶是八方体须弥座,上接覆钵、相轮、宝瓶等,以铜轴相连构成塔刹。从相轮到飞角,有8根铁索相连,形如伞状。振风塔不仅是迎江寺的明珠,也是安庆市建筑中的骄例,“塔影横江”为安庆八景之一,有“过了安庆不说塔”之语。现振光塔已被安徽省政府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94年8月,安庆市佛协会长、迎江寺81岁的方丈皖峰法师向潜山县希望工程捐款6000元。第二年,再次捐款。

1996年春节,皖峰法师又向安庆市社会福利院捐款5000元。安庆市佛教协会和安庆地区八县三区四众佛教徒200余人,在迎江禅寺皖峰方丈主持下,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1995年8月19日至20日,在迎江寺连续两天举行盛大法会,为在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殉难的烈士追荐祈祷,祝愿世界永久和平。

伊斯兰教:清真寺

清真寺位于大南门江岸上(清真寺街7号),建于明宪宗成化六年(1465年),当时面积较小,取名“清真堂”。咸丰十一年(1861年)毁于兵焚。同治九年(1870年)由回民筹资在原址重建并扩大规模,改名“清真寺”。寺内原有中文、阿文碑记、匾额、对联约五六十件。还有铜鼎、字画六方宫灯,这些珍贵文物全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毁。1981年安庆市人民政府拨款重修大殿。清真寺占地面积182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91.2平方米。寺内有两组建筑合成。一组为礼拜正殿、厢堂、客厅,主要建筑有无像宝殿,宝殿长25米,宽 23米,面积为575平方米,高20米左右。系宫殿式砖木结构,有木柱56根,雄伟壮观,供回民念、礼、课、朝五功之用;另一组是阿訇住所、开经学、沐浴室、养正堂,计面积327.86平方米。整座建筑构思巧妙,殿堂宏大,庄严肃穆。此外环绕殿宇内外有隔墙、照壁以及过门、垂花门等,布局精美,风格与其他佛庙寺宇迥然异别。该寺为长江中下游负有盛名的伊斯兰教清真寺院。

世太史第(赵朴初故居),坐落在安庆市迎江区天台里街。因赵氏族中自赵文楷始,赵畇、赵继元、赵曾重四代翰林,故旧称“世太史第”、“四代翰林宅”。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一月五日,生前任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名誉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诞生于此。

故居占地面积4463平方米,建筑面积2773平方米。花岗石铺地广场,造型别致的赵家古井置于其间。建筑群坐北朝南,外墙为青砖勾缝清水墙,古朴典雅。马头墙高低起伏,富有韵律。主体建筑系砖木结构,平面呈长方形,东西长42米,南北宽 84米,分东路四进,西路三进,共七进。除西三为三开间外,余均为五开间,面阔约20米,沿南北走向两条中轴线规整排列,每进两侧由厢房或回廊贯通。东一、东二进,东三、东四进,西一、西二进之间为起采光和承接四面檐水作用的天井。古建筑群西北部是982平方米的后花园,园内西侧建有32米长碑廊,镶嵌 11版块赵朴初先生书法作品碑刻。

世太史第(赵朴初故居)古建筑群风格融北方古建的恢宏、粗犷及徽州古建的细腻、精致于一体,有着浓郁的地方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亦是我省保存较好、面积较大的一组明清古建筑群。

安庆宗教历史:

佛教:

南朝梁天监四年(505年),僧宝志在渌水乡建石山寺。这是现有资料关于佛教传入安庆的最早记载

隋开皇年间(589-600年),禅宗三祖僧璨初隐于舒州皖公山,后常隹菩提庵(在今安庆市内)10余载,菩提庵因之改名三祖寺。

北宋建隆元年(960),伏虎禅师在今十里铺乡苏岗村募建三城寺,规模宏大,住僧众多。元至正年间,淮南行省左丞余阙有《送康上人行三城寺》诗。

明清时期,佛教兴盛,大建庙宇,以隆庆四年(1570)建振风塔(万佛塔)、万历四十七年(1619)建迎江寺为其标志。

据道光五年(1825年)记载,全市有寺、庙、庵、阁等201座。

道教

安庆的道教主要是信奉正乙派的“火居道士”(又称俗家道士),他们散居城乡,适应环境的变化,故能在较长时间里生存和发展。

此外还有全真派的一个分支,主张“全神炼气,出家修真”。清代到民国年间,道教活跃,道教天师妙龄和张元旭都曾到安庆摆动过道场。

安庆的道教,最早的建于宋咸淳年间(1265-1274)的宣团寺(双称宣昙寺)、古坛寺(今东郊),其次是建于元代的佑圣观、万寿宫,其他都建于明清。

民国元年(1912)境内有职业道士18家,其中正乙派16家,各有各有势力范围,相互不侵犯。民国元年(1912)3月,安徽省道教总会成立。会址设在城内郭家桥(四方城内,现已经拆除),普清局(在司下坡街)和天台里。

主要宫观有,佑圣观在任家坡。元泰定三年(1326年)建,明洪武七年重建。万寿宫,旧址在城内景定坊。元末建。东岳庙,旧址在东门外,后毁。纯阳道院,在孝肃路西段,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巡抚李成龙建。清末改为因利局。民国初改为商界俱乐部。不存。真武殿,旧城在城内任坡,清建,不存。三官堂,旧址在城北洪家巷,清建,不存。

基督教内地会

解放前,基督教在安庆有内地会和圣公会二大派系。最早来安庆进行基督教宣教活动的是英国内地会。

清同治八年(1869)三月,英国中华内地会司铎密道生、卫养生到安庆传教,在北正街西右坊租民房15间设圣爱堂(又称福音堂)作为道场所。当时,安庆内地会是全省唯一的基督教会组织,后在各县设立堂点,布道,还开办官话(华语)学校,继密、卫之后,相继主持安庆内地会的有戴广兴(英国人)、胡恩培、费立凯(加拿大人)为牧师

民国17年(1928),安庆内地会与西方差会脱离经济关系,成为自养教会,全由华人自理同,改名为中华基督教安庆福音堂,组织改为执事会,教会开支依赖教友捐献。

基督教圣公会

安庆基督教另一分支圣公会,其规模和影响都大大超过内地会。

清光绪二十年(1894)美国圣公会派华人传教士黄郎斋到安庆传教并筹建教堂。后在双井街租房传教,后得富商路琪光等人捐助,于大二郎巷购房建教堂,名安庆救主座堂,为当时全国十大教堂之一。系西式建筑,占地700平方料,外型十字架状,每逢宗教活动,名声响彻全城。

宣统二年(1910)安庆教区从圣公会划出,成立皖赣教区,主管安徽和江西二省教务工作。大郎巷救主座堂为主教堂,同时又有铁佛庵设天恩堂,后营百花亭建成成仁堂。

安庆沦陷后,日军拆除救主堂和天恩堂,强占成仁堂。清光绪年间,圣公会在安庆创办同仁医院,院内设高级护士党校。后建朱家坡小学,圣保罗中学,初等女子学堂等等。

天主教

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比利时国方济各会传教士卫方济到安庆设娃堂传教,但时间不长。

同治四年(1865)三月,中国神甫熊臣荛受江南教区法国主教鄂尔璧指派,到安庆建立会口。由于两江总督李鸿章不允许外国传教士在城内购房建堂,几经周折,曾国藩答应法国教士要求,在江边拨出一块土地,作为法国天主教堂。

八年,安庆教案发生。(注木偶语,安庆教案为清政府用白银收买法国,同时也让欧洲帝国主义看到清政府的无能,拉开了近代许多教案之先河。)为解决安庆教案,当年底传教士金式玉,韩伯禄来安庆。在法公使罗淑亚到南京与两江总督马贻会谈,签订《南京协定》,由九年,在安庆地方官府购地,十年,在黄家狮建天主教堂,名耶稣圣心堂。

光绪四年(1878)安徽有安庆、宁国、五河三个传教中心,安庆是皖西南中心。全省有总堂2处,会口11处。

伊斯兰教

安庆伊斯兰教于元朝前传入安庆。

元末明初,回民定居安庆。长期以来,安庆回民笃信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的一些教规逐步演变成风俗习惯。信教者皆做念、礼、斋、深、朝等五功。每逢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举行会礼、办圣会。

清末,安庆回民教坊组织的管理机构为执事会,有执事若干,主事马敏斋。这任主事主要功绩是重建南关清真寺

安庆伊斯兰教教堂为大南口南关清真寺。坐落在清真寺街11号。始建于明成化元年(1465),五年建成。清康熙年间重修。安庆共有清真寺6座,即南关、西关、女清真寺、城郊茅岭、马坂清真寺及马店清真寺(今皖河农场)。

清真寺在光绪十八年已经设学堂。创办清真小学堂。国民时期,创办穆德小学、伊斯兰小学、阿文女子学校、伊泽小学等。

安庆伊斯兰教人士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积极参政、议政。先后有蓝风云、杨幼文、楚清、姚克道、马自正等等当选市政协委员。

安庆市公园小学的历史沿革

1957年到1965年,施畹兰调入任校长,主持学校工作。当时校名仍为菱湖小学,学校直接由市教育局管理,经费来源由市教育教育部门核拨。学校附设有校办耕读早班(12人)。当时一年级二个班,二年二个班,三、四年级各一个班,五、六年级因教室紧张设复式班一个。65年实际入学一年级新生47人、高小新生16人,五、六级复式班由18加13人组成,在校生数达到213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学校艰难的迈入健康发展的新征途。79年至85年5月,凤玲第二次任校长期间,筹措资金将学校两砖平房拆掉,盖起各两层2、3号楼。同时郊区教委通过市教委向该校征地建办公楼。利用征地经费,该校建起两层八户教师宿舍楼(现已拆)。

85年至89年期间,杨善廉任校长,城市范围扩大,通过努力,该校顺利实现对原湖滨总公司3583平方米藕塘的征地工作。学校面积增至平方米。

1989年春,柯秉贵校长调入该校,本着“严格、务实、和谐、进取”的精神,十多年来,柯秉贵校长带领广大奉劝地人内增实力、外振形象,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设法改善办学务件,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设法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营造追求第一的舆论氛围,从而将公园小学导入快速发展的快车道。

89年,5.37亩水塘得以填实,校东面100米的围墙得以合拢,91年三号楼、四号楼装修。92年拆760平方米的一号旧楼,建起1797平方米的全四层局部五层新二号楼,拆四间小平房及传达室,建412平方米的幼儿园。94年市“普九”达标一次性通过。97年,为改变公园小学校园布局不合理、及教师们住房困难的窘境,大观区政府决心投入180多万元在学校北端建了48套省优工程教师宿舍楼。次年,全区48户该校十九位教师喜迁新居。2000年,二号楼加层,工厂东迁,规范性操场得以建成,学校校园合理化布局得以实现。同时学校在现代教育技术方面迈出重要一步,继省电教设备一类达标学校命名,2000年又被命名为省现代教育技术学校,校内双控闭路电视系统成功开播。

自89年至2002年夏,学校先后召开三次教工大会,尤其2000年春校“四制”改革正式启动,进一步推进广大公园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积极进取。“向管理要质量”成为校领导班子的共同心声。学校先后获得市级文明单位、市先进教工之家、市卫生先进学校、全国红旗大队、省红领巾示范学校、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省档案达标一类单位等荣誉。

2002年9月,方建军校调入该校。为了使市示范学校申报获得成功,学校对校园环境进行了整改,拟做好以下几件事:1、把幼儿园内陈旧、生锈的玩具更换成色彩鲜艳、造型美观、更有利于幼儿集体成长的塑钢玩具;2、把幼儿园的大门及围墙更换成不锈钢的宣传栏及大门。3、把2号教学楼前的小卖店拆除,在进门右边的围墙建造假山、喷泉。4、把3、4号楼右边通往操场的小路修建好,并在路边建绿化带。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学校的校容、校貌一定会焕然一新的。经过公园人五十多年来的无私奉献,公园小学现已成为大观区的一所窗口式小学。

学校占地平方米,拥有教学用房4662平方米,有宽敞明亮的教室、设施齐全的图书室、阅览室、美术室、音乐室、网络教室、语音室、档案室等。校办厂业,三个服务门面,印刷厂年产值10万元。共有教职工74人,学历合格率100%。其中专任教师67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21人,小学高级教师40人,特级教师2人。教师年龄结构趋向年轻化,业务水平趋向科化。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多年来,先后有180多教师荣获国家、省、市、区等不同级别的奖励或嘉奖,其中,省部级有7人,地市级有45人,区级有130多人。

公园小学五十年的发展史是不平凡的历史,其中凝结着校历届领导与一代又一代广大教职工的辛勤汗水与竭诚奉献,国运兴衰系与教育,国运兴则学校兴。在过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公园人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相信未来的公园小学将会继续跻身于市区乃至省内名校的行列。

2019年安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安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件。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拆迁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收购储备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应提交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范围图。

房屋拆除后不再建设的,可以只提交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其存款额度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专户存储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办理资金专户存储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督。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包括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和抵押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延长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与分户等手续。因出生、毕业、婚姻、军人复转退以及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批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签订的协议书副本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印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如需拆迁,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款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下列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按协议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强制拆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房屋拆迁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

强制拆迁现场秩序;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15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

(五)实施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在10日内将拆迁有关资料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档。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依据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合法证明确认。房屋改变用途的,依据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确认;其中生产、经营用房,还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执业执照,并且依据执照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营业的方可确认。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效房屋产权证件记载的数据为依据确认。

庇屋、阁楼有产权证件的,屋面高度不低于2.2米的部分,按其外围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屋面高度低于2.2米的部分,或者虽不低于2.2米但是利用正屋三、四方墙的或利用油毡、石棉瓦等材料简易搭盖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附属设施以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自行安置,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提出不予评估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按所在地块同类房屋基准价结合相关因素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协商确定;投票、抽签、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在评估完成时,将各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和被拆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在被拆迁地段按户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也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两种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既未约定安置面积,又未对安置面积发生差异约定处理方式的,拆迁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安置面积,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并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

(一)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

(二)协商不成的,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上下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幅度内确定。

拆迁人超过前款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单方面增加安置面积的,再增加的安置面积按建筑工程造价结算。

拆迁直管公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单价高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单价的,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属生活特殊困难户,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不低于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

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已全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其家庭常住人口(具有拆迁房屋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低于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城市居民户。房屋拆迁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除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不享有购房权利,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房屋和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所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承租,原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除作产权调换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产权公有的共同堂屋、厨房、过道等,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户数均摊计算各户共用的建筑面积,其中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由产权人收回。

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已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拆迁人应当参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拆迁人应按照重置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者由拆迁人在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中给予恢复。

第四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安置房原则上采取按栋按单元或者按片区的办法划分。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对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安置,应根据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搬迁证号码先后顺序,结合考虑需要安置的户型、拆迁前原住楼层等因素,安排具体位置、楼层。其安置方案连同全套竣工房屋平面图纸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拆迁人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还房安置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因拆迁而搬家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交房之月起至被安置交房后的4个月止,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并应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四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安置的,对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加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了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按照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停产停业时间计算的适当补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独立户口本并单独生活居住的户数为单位计户;租赁房屋以租赁凭证为单位计户;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房屋,以带户发还通知单所载并正在居住的户数为单位计户;居民户内既有公房又有私房的按一户计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房屋按单位计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有关补偿费的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五十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按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给予罚款。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六条房屋拆迁后,拆迁人应按期建设并按时还房安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后的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阻碍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

(五)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对拆迁当事人、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执行。

第六十一条各县(市)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并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15日发布的《安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