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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农村建设装修补偿标准(江西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 作者: 沈梦函
  • 发布时间:2023-10-15


江西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江西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其他农户补助标准

1.新建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对采取小集中方式新建住房的,通过土地双挂、幸福美丽新村等项目给予一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在三台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每平方补助1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父母与子女合住、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在完善相关协议后给予0.75万元补助。

上述补助均含相关项目资金。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原有土坯房必须拆除复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江西省新农村建设由哪个部门负责

三部委协作主管。

分工为国家发改委——调控、指导

农业部——落实

财政部——保障落实

地方对应的落实机构是省农业厅,市县农业局。各地设有新村办(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2019年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传统建筑集中连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体现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旅游、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并向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结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人居环境改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调动原住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文物建筑、传统建筑、乡土建筑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十条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中推荐。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传统村落中,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第十三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合一,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目标;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范围一致的,可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确需编制的,应当落实保护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国家及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江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设区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损害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做到修旧如旧。

第二十四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做到建新似旧,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传统村落位于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使传统村落适合现代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统的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第二十九条传统村落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推行农村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沟渠等乡村设施,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乡镇、村委会应当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拟定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建筑所有人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传统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

(四)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传统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将传统村落打造成为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促进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禁止对传统村落进行破坏性开发建设。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控股公司,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传统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被辟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居民的合理收益。

传统建筑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景区经营者可以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给予传统建筑所有人合理的收益分成。

第三十九条经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土地性质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流转,或者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出让。

政府可以在产权所有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产权。

传统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四十条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传统建筑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可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二条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该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濒危名录,直至撤销其传统村落称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的传统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019年江西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江西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方针,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现就做好度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全省新农村建设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任务,紧扣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五美四和谐”总体要求,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的,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省为导向,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根本,通过村庄整治建设切入、镇村联动整体推进、干道沿线乡村改造提升,统筹抓好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并突出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抓好全省新农村点建设。按照“培育中心村、整治保留村、撤并萎缩村、保护特色村”的要求,以镇村联动、村落连片、基础村庄“三位一体”分类推进方式,积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扶贫移民、村内道路硬化、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卫生厕所改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农村沼气推广、农村垃圾处理、农村信息化等项目工程,加快推进以“六改四普及”(改路、改水、改厕、改栏、改房、改环境,普及宽带、有线电视、沼气、太阳能)为重点的村庄整治建设。,全省集中抓好5000个省级村点和3000个左右市县自建村点建设,使新农村点上农民实现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上卫生厕、住整洁房、用洁净能、居优美村,享受安全舒适便捷的现代生活。

(二)抓好镇村联动建设。把镇村联动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环节,坚持城乡统筹、镇村联动、互惠一体,统筹推进城镇化与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不断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全省继续推进扶贫移民搬迁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加快特困片区和原中央苏区村镇的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积极抓好全国重点镇、省百强中心镇、国家级生态村镇和中心村的镇村联动建设,促进镇村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卫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城乡共建共享,努力在全省建成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特色鲜明、生态优良、环境优美的美丽宜居小镇和村庄。

(三)抓好干道沿线乡村改造提升工程。把省内主要干道沿线范围乡村改造提升作为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点上打造与全线改造相结合,以环境整治为基础、彰显秀美为特点、镇村联动为抓手、整体改观为目标,按照“保持田园风光、增加现代设施、美化村落庭院、传承优秀文化”的总体要求,突出抓好干道沿线乡村“六化”(房屋美化、庭院亮化、村庄绿化、管线简化、卫生净化、产业强化)综合整治,建设“升级版”江西新农村,努力凸显“沿线格局新、村镇皆是景”的赣鄱特色乡村风貌。,全省重点抓好105国道、320国道沿线乡村改造提升工程。

(四)抓好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连线成片开展“四绿五治理”(庭院绿化、村庄绿化、河岸绿化、通道绿化,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库湖治理、河渠治理、沟塘治理),大力实施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村镇建设系统工程,努力从整体上优化农村生态环境、美化农村田园景观。,全省积极争取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清洁工程、“五河一湖”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共青团生态文明示范村创建工程和市级以上文明村镇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的城乡文明整脏治乱工程,抓好141个中小河流治理、200个“森林乡镇”和1500个“森林村庄”建设。

(五)抓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开发。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监管,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地域文化”的要求,科学编制全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精心设计历史文化名村建设开发方案,综合保护古建筑与存有环境,深入发掘和传承村落文化,科学整治村落人居环境,合理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打造一批具有赣鄱特色、体现历史积淀、展示乡村魅力的特色文化名村。从开始,每年选择20个传统村落启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开发工程,抓好新建县汪山土库等2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村史馆建设示范点工程。

(六)抓好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结合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突破村组行政界限,发展新型农村社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完善村民议事、文化活动、医疗卫生、警务调解、农资超市、便民服务、休闲广场等社区服务设施,开展创业文化、科学文化、群众文化、道德文化、法制文化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推行村民理事会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制度,发展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通过不懈探索,创建农村社会治理新模式,努力建设一批党群组织较完备、产业较快发展、社会管理功能较强的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体。

(七)抓好一村一品产业发展。坚持以良好生态为基点、一村一品为目标,通过科技服务、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园区示范,抓规模、抓特色、抓加工、抓组织、抓服务,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突出发展具有地域风情、人文传承、农家生活、休闲娱乐的一村一品项目,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新农村建设布点和资金安排

,全省继续采取以村庄整治切入、串点连线成片建设的形式,全面推进富裕和谐秀美新农村建设。

(一)村点布局。按照“突出重点、集成投入、连片布点、整体推进”的思路,度,省、市、县三级共建新农村的省级村点为5000个。同时要求各地根据财政增长加快的情况,用市县财力安排自建村点3000个以上。通过省级村点和市县自建村点两种安排方式,助推全省小康提速。

1、省级村点安排。按两块安排。(1)安排4150个村点作为铺面村点,在全省范围内按各县(市、区)乡村人口比例铺面安排,并按1:2:2的比例安排基础村点、中心村点和镇村联动村点。(2)安排850个村点作为调剂村点,用于支持省级扶贫重点村、安排市县自建村点多且上年度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多的县(市、区)的新农村建设。

2、市县自建村点安排。在全省范围内按乡村人口比例确定3000个市县自建村点指标分配,并在年度工作方案中下达到县(市、区),作为市县自建村点的最低要求。对于市县自建村点,省里不规定基础村点、中心村点和镇村联动村点的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安排。

3、布点要求。一是农民自愿,有90%以上村民与理事会签订项目分类建设协议,并已作投资投劳安排的村庄(历年建设的省级村点和市县自建点不再安排建设)。二是重点倾斜,对105和320国道沿线村镇、镇村联动乡镇、中心村、贫困村实行倾斜布点,其中每个省直机关单位定点包扶贫困行政村内必须至少安排一个省级村点。三是连片集中,尽量选择百强中心镇和中心村实施镇村联动,每个中心镇的周边安排10个左右联动村点,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中心村连片集中布点。镇村联动工作单元的村点指标严禁用于集镇整治建设布点,只能用于镇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之外布点(移民整体搬迁进镇的除外)。

(二)资金安排

按照赣农发[2012]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特困片区县等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金额和方式,筹措安排全省新农村建设村点支持资金。

1、财政专项资金。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比例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每个省级村点30万元,其中:(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7.5亿元,每个村点15万元;(2)设区市级财政安排3亿元,每个村点6万元;(3)县级财政安排4.5亿元,每个村点9万元。上述市、县财政专项安排到村点的金额,只是一个最低额定数,财政增长较快的市、县,要在此基础上尽量增加村点支持金额。省、市、县三级支持村点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要足额列入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即省财政资金在第一季度内,市县财政资金在第二季度内拨付到位。县级新村办要及时将每个省级村点3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到村点,并在第一季度内向所有村点印发《江西省新农村建设村点财政专项资金到账通知单》。各村点收到《资金到账通知单》后,应即刻向本村村民张榜公示,以鼓励群众,发动群众,尽快开展村点建设。

2、集成资金。集成省直有关单位下达的涉农项目资金18.5亿元,平均每个省级村点35万元以上。具体为:(1)省新村办农村清洁工程资金0.5亿元;(2)省发改委以工代赈资金1亿元;(3)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农村沼气资金1亿元;(4)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农村安全饮水资金0.7亿元;(5)省水利厅小型农田水利资金0.5亿元;(6)省林业厅“森林城乡绿色通道”资金0.3亿元;(7)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土地治理资金1亿元;(8)省外专局“一村一品”专项资金0.1亿元;(9)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项目资金2亿元;(10)省住建厅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亿元;(11)省扶贫和移民办扶贫开发和整村推进资金1.9亿元;(12)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厕所改造资金0.5亿元;(13)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改造资金2亿元;(14)省国土厅土地整理资金3亿元;(15)省环保厅“以奖促治”农村环保专项资金1亿元;(16)省农垦办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1亿元;(17)省教育厅农村学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资金1亿元。其中,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项目和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改造项目,要以项目申报的方式,各以每个省级村点不低于4万元的规模,落实到5000个省级村点,具体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会同省新村办分别制定。省各有关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安排到度全省新农村建设村点的资金总量不得少于上述额度。集成资金仍按原使用渠道和管理方式进行,省新村办负责协调各渠道资金在县(市、区)的均衡分配,资金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政府协调落实到村点。

3、其他资金。充分发挥农民建设家园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于新农村建设。其中农民自愿投资投劳7.5亿元,平均每个省级村点15万元,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到位。企业和社会捐赠10亿元,平均每个省级村点20万元,由省新村办、省扶贫和移民办组织设区市、县新村办、扶贫和移民办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运作、社会支持”的多元化和谐秀美新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各地要加大市县自建村点建设,确保每个自建村点市县财政支持资金达到20万元,同时尽可能加大集成资金投入。

三、推进方式和基本措施

(一)认真选报村点。按照村庄申请、乡镇初审、县(市、区)把关、设区市协调、省里确定的程序,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新农村建设村点申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中的《度全省新农村建设村点名额分配表》(见附表1)分配的村点数和自身财力等情况,提出村点申报数和名单;设区市新村办再根据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财力、工作基础等条件因素,协调好各县(市、区)的村点规模,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后,统一填写《度全省新农村建设村点规模申报统计表》和《度全省新农村建设村点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3),于1月15日前,分别通过纸质材料(加盖设区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公章)和电子邮箱()报省新村办秘书组(电话:0791-;联系人:马力)。各地经济开发区、风景区新农村建设村点的选报工作,由有关设区市组织协调,按县(市、区)选报工作的要求进行,但已纳入市、县城区规划并于近期内要整体拆迁的城中村以及工业开发区中规划要拆并的村庄不列入村点申报范围。

(二)精心编制规划。要完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统筹谋划好基础设施、三次产业布局、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基础村点、中心村点、镇村联动村点等类型,分类编制镇村整治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新社区建设规划。特别是镇村联动和中心村点,要把集镇和周边村点、中心村和附近村点,一并进行全域性、一体化规划。积极推行“阳光规划”,组织专业队伍深入村镇,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落实农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使规划做到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功能齐全、彰显个性,满足农民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品质的强烈愿望。要切实防止规划滞后、规划不切实际、规划执行不到位,严禁未规划先建设、边规划边建设、违反规划乱建设,大力倡导建新拆旧、一户一宅,严禁违法占耕地建房。

(三)加大政策支持。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工程省直单位分工方案》(赣办字【2012】38号)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通力做好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的配套和实施工作。要切实落实好环保部门以奖促治政策、扶贫和移民政策、支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政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农村重点污染区域治理政策、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百强中心镇建设扶持政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等,把落实这些单项政策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政策资源整合集成,做到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到哪里,部门政策资源和项目就支持到哪里,相关配套建设和公共服务就跟进到哪里。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规范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

(四)加强组织领导。要继续保持高位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格局。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抓好组织协调、资金落实、督查指导。要实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贫困村定点帮扶、新农村建设“三位一体”推进,完善各级领导挂点、部门单位驻点、后备干部蹲点帮扶工作机制。继续抓好党政机关和企业挂点扶贫工作,推进“四个一”组合式扶贫帮建;组织1500个第十三届全省文明单位结对帮扶1500个村镇(集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所帮扶村点,办一至二件拓展职能优势的好事实事;精心挑选一批后备干部驻村帮扶,使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锻炼培养;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体系,进行目标管理。各级新村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各种偏差。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新农村建设中的鲜活经验和感人事迹,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形成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新农村建设旨在解决农村的全面发展问题。村点和集镇年度工作完成后,要继续围绕“五美四和谐”的总体要求,切实巩固已有成效,抓好其它各项建设,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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