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夜间施工(房子装修钻孔什么时间段不算扰民时间)
- 作者: 祈晋泓
- 发布时间:2023-10-14
夜间施工无照明灯工作灯,违返安全施工哪条规定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夜间工作时,作业区与驾驶室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灯具应齐全完好。
3、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4、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①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②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③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④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⑤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⑥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5、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6、无自然采光的非标设备制造空间内、土建地下或内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7、上下人通道、滑模架体、密闭空间布置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及灯具。
三、专项施工
1、在深坑、陡坡等危险地段以及运输道路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并应增设红灯标志,以防发生伤亡事故。
2、在滑模施工现场预备发电机一台,如滑模过程中施工现场遇到停电,应立即启动发电机,以备施工现场的需求,夜间施工及上下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主体结构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可利用塔吊架体、专用灯架、移动碘钨灯等),照度应满足施工工艺的需要,且符合临时用电方案的设计要求。
4、装饰装修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作业面不应有死角,且照明器具应远离易燃材料,进出通道应采用安全电压及灯具。
5、防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且照明器具应远离防水材料。
6、照明:施工现场的照明首先注意与人的密切关系,在施工作业场所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场所的照明,如局部照明灯、行灯、标灯等,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场所或在金属地点施工照明不超过12V。
行灯电源线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
居民楼装修时间规定
根据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居民楼装修是不可以装修的,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也是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扰民作业。因此,施工装修的时间,工作日8时-12时,14时-1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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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三条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房子装修钻孔什么时间段不算扰民时间
在午间(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午间(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夜间施工许可证应到哪个部门去办理
这个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才有的东西,很难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一、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现在不少的企业会选择在晚上进行施工,主要是因为晚上施工的话周围的人群会比较的少一点,但是如果夜间进行施工的话难免会打扰到周围人的休息,所以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才行,而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还需要按照一定的办理程序去办理。
拓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殊活动,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以及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01年7月原修改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