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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废水改造哪个部门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 作者: 楚婉婧
  • 发布时间:2023-10-13


农村生活废水主要采用哪些措施

朋友:你好哈!我给你介绍了几种资料你可以了解一下;

四川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模式主要有三种,(1)纳入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体系统一处理;(2)单村或联村集中处理;(3)单户或联户分散处理。

1、人工快速渗滤系统

人工快速渗滤系统主要由预沉池、配水池、人工快速渗滤池和清水池组成。人工快速渗滤池中的渗透介质一般选用天然砂、人工砂、炉渣、粉煤灰等,按照不同负荷及水质净化标准设计相应的粒径和厚度,按照自上而下由细到粗依次排列而成。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滤料呈压实状态,且表面生长着生物膜。在污水经过时,通过滤料的物理机械拦截作用,滤料中粘土矿物和有机质的吸附作用及生物膜的生物絮凝和降解作用,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

2、人工湿地系统

该系统一般由人工基质(多为碎石)和生长在其上的湿生植物(芦苇、香蒲、菖蒲、水竹、美人蕉、灯心草和大麻等)组成,是一种独特的“土壤—植物—微生物”生态系统,利用各种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基质的共同作用,逐级过滤和吸收污水中的污染物,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

3、传统三格式化粪池技术

传统的三格式化粪池是将污水沉淀和污泥发酵,集中在一个腐化池进行处理的工艺。其对污水处理的效率很低,处理后的水质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在厌氧发酵工艺研究发展的初期,该工艺被广泛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区生活污水处理,但现在作为单独的污水处理方式正逐渐被淘汰,仅作为其它新净水工艺的预处理工艺继续使用。但在四川农村仍分布较广。

4、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是在我国农村沼气池和传统的三格式化粪池技术基础上,借鉴日本、德国及台湾等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根据现代农村居民的用水状况及污水水质特点,在装置内增设多处水力缓冲设施,能在一定范围内适应生活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特点。

5、沼气池+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沼气池+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是在沼气处理的基础上配套人工湿地,通过湿地植物、基质和微生物的共同作用,并经过多层过滤,降解污染,进一步净化水质。特点是建造技术要求较低、处理效果良好,但其对地形要求比较高,且要占用一定的地表土地,因而该技术适用于有宽余土地、有地势差异且地形复杂的农村地区。该技术在四川眉山东坡区及成都市郫县部分农村均有分布,一般是沼气池+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地负责部门不一样,以附海镇为例: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我镇农村污水具体管理监督机构为镇排水管理站,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并负有相应监管和管理责任,具体为:

1、组织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2、组织做好运营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旬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含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运营单位进行整改;

4、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

5、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各行政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所在地,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将自觉维护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共同保障治理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条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镇排水管理站负责监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按规定通过相应程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资质要求市政施工资质三级及以上或者排水设施运营维修资质,要求有排水设施专业养护设备,下井作业人员具有上岗证。

参考资料:附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农村生活废水随意排放属于违法吗

法律上没有这条规定,所以谈不上违法。

但是如果因为随意排放废水,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失就违法了。

比如排放到别人的鱼塘,鱼死了。排放到别人田地,庄稼死了。排放到别人的墙角,墙塌了。。

农村挖废水池属于违建吗

农村挖废水池不属于违建。

违建一般指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