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把房子给拆了(危房改造没有批,就把房子建好了,会不会被拆)
- 作者: 祈庭汉
- 发布时间:2023-10-13
危房改造没有批,就把房子建好了,会不会被拆
根据提供的情况,危房改造必须经申请批准后才能修建,如果没有手续进行修建,就是违章建筑,如果是自己仅有的住房,建好后必须补办手续,这样,你的房子就不会被拆。
农村的老房子可以拆掉重新建吗
当然可以了,但也是有限制的,不是谁都可以修葺房子的。只有你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这才可以修建。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也就是归国家所有。本村村民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当宅基地上的老房子破烂不堪时,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重新修建的,现在农村旧房、危房改造国家也是支持的,根据改造面积的不同,还会额外给予一些补助,不过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最好是向当地的村委会咨询下。这是很简单的事情,没有想象中那么复杂。
但在翻盖之前要确定几件事。
你是否拥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拥有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本村户口,如果自己没有本村户口,想要翻盖的话,恐怕有点难。如果自己名下已经有一块宅基地了,那翻盖这块宅基地可能也会受到一些阻力,但这是可以克服的,倒不是什么大问题。
不过有一点还是要确定下,就是翻盖的老房子是否处于拆迁规划区,如果在规划区之内,恐怕是不允许重新修建的,如果是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也是办不下来的。
一般修葺翻盖的流程是,自己先向村委会申请,有些地方村委会就可以批准,然后按照新的建筑面积上报即可。但有一些农村是归当地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村里允许后,拿着村里开的介绍信去相关的土地部门申请,获得准建批准后,就可以开始改造自己的房子了。现在的政策放宽很多,只要拥有宅基地,翻盖新房是很简单的事情。
像我们东北,房屋改成彩钢的,修建厕所,危房改造等,村里都会给一部分补偿款来减轻农民的负担,帮助农民改造旧房。但如果自己的房子是违建,且涉嫌非法占地,基于历史遗留问题而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那在重新修建房屋的时候可能会有些阻力,但最好还是找村委会问问吧,比在网上问靠谱的多。
本人老房子危房改造,政府把我老房子拆了后分配我一户安置房
安置房,是拆迁回迁住户应当得到的费用。
第二处拆迁,拆迁单位应给予你安置费,直至回迁。
如果他们不给你,其行为违法,你完全可以拒绝。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旧房可以拆掉重新建吗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很多地方农村住的是旧房危房。这些村民没钱建新房只能选择住下去,但是这样下去随时会危害村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国家也出台一些农村旧房翻新改造政策规定。
一、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范围:
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二、农村旧房改造政策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2、改造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3、质量标准
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