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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的危房有补贴吗(山东危房改造补贴标准)

  • 作者: 周璐
  • 发布时间:2023-10-11


山东危房改造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2021年6月28日印发的《2021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鲁建村字〔2021〕11号),山东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1、修缮加固危房,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0.8万元。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1.8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0.8万元。

4、对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节能改造,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1.4万元。

以上实际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等地区参考以上补助标准,具体以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助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农村危房有补贴吗

农村危房拆迁有补贴,只要有正规的房屋手续,都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的。对危房拆除,国家财政对每户补助7500元,另外对贫困、偏远县市等,省级按每户补助3000元,对一般县市,省级按户补助为2000元,具体详情可咨询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山东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农村危房拆除补偿标准,需要看当地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进行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规定,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拆危房国家有补贴吗

农村的危房在进行拆除的时候,国家对其是有补助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是会按照每户7500元的标准来进行补助的。而各地的政府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农村危房改造是我国实施农村脱贫攻坚工程的一项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策划,由各省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具体工作。从2009年开始,中央国务院做出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之后各省市逐步开展改造试点工作。危房改造不同于征收拆迁,对于危房改造是申请、认定之后由政府发放补助款,协助申请人改造危房以改善原居住环境。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的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