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卫生间管道老化漏水谁负责(楼下卫生间下水管道老化漏水是楼上的责任还是谁的)
- 作者: 祈章宇
- 发布时间:2023-10-11
楼下卫生间下水管道老化漏水是楼上的责任还是谁的
卫生来间主管道漏水自这个责任属于谁,首先要确认主管道漏水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装修造成的漏水,就是装修公司的责任,如果不是装修公司原因造成漏水,就是物业的责任,此时如果没有过主管道的保修期,物业就可以找施工单位追责,如果过了保修期只能物业自行赔偿。卫生来间主管道漏水自这个责任属于谁,首先要确认主管道漏水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装修造成的漏水,就是装修公司的责任,如果不是装修公司原因造成漏水,就是物业的责任,此时如果没有过主管道的保修期,物业就可以找施工单位追责,如果过了保修期只能物业自行赔偿。
楼上水管老化漏水到楼下,谁的责任
如果属于公共管道发生渗漏的,在工程质保期限内的,可以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如果是因楼上用户室内管道老化导致漏水给楼下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楼上的住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楼下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费用。
如何承担责任
住小区的业主,如果发生楼上漏水的现象,不但会造成损失,也会影响到楼下的居住
发生楼上漏水,首先应明确状态。
一是要证明不是自己人为的去损坏的,如果是人为的,那就由自己负责;
二是在查明造成楼上漏水属于邻居的责任。如果对楼下有造成损伤,楼上住户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弄清情况,受损业主可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
三是要看房子还是不是在质保期内,因为一般新购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得担起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超过了质保期。那么由漏水所在的区域是个人部分还是公共部分来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卫生间管道漏水属于楼上责任还是我们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楼上业主应对此负全责,不但应该尽快维修而且还应无条件地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楼上漏水是用肉眼便能观察到的危害,你只需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然后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即可。因为楼上业主对其房屋拥有产权,那他必须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另外,也需要专业部门来鉴定,看是你家是否改建过卫生间导致其漏水还是房屋本身结构导致其漏水。如果是由于自己改建卫生间导致楼下漏水或者不合理使用导致漏水,那么就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楼上的卫生间下水管道漏水谁负责
楼上的卫生间下水管道漏水谁负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如果是人为的,那就由自己负责;
2、在查明造成楼上漏水属于邻居的责任。如果对楼下有造成损伤,楼上住户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弄清情况,受损业主可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
3、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得担起相应的责任。
出租房卫生间漏水到楼下,修理费谁出
租房子卫生间漏水漏到楼下,应该由谁负责任,视漏水原因根据合同确定。
如果漏水属于一方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漏水是属于房屋修缮原因的,要根据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
1、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
2、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
3、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4、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
房屋修缮的责任规定由房东负责的,扣除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房东负责赔偿。如房屋修缮的责任规定由承租人负责的,房东不需要赔偿。
因此,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