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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区危房户翻建审批(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

  • 作者: 白兰
  • 发布时间:2023-10-11


从2022年开始,农村停止自建房审批,翻修也不行,是真的吗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消息,说2022年,农村停止自建房审批,翻修也不行,是真的吗?其实,据了解,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如果农民在农村有闲置的宅基地想自建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可:

第一:了解当地政策,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是否让新建房或者翻修

刚刚也提到,不少地区对于农民建房有着严格的要求,甚至,一些地区为了快速推动新农村的建设,已经禁止农民再私自建房了。而如果农民实在是有建房的需求,就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来统一建设外观、样式、层高等等都一样的房子。所以,还是建议农民朋友在有建房的打算之后,先到当地的主管部门了解一下政策,看下当地的法规是否允许新建房或者翻修房屋。

第二: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修建

无论是新建还是翻修,农户都需要提前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之后再动工建设。如果是未经允许,就开始私自翻建房屋或者新建房屋,那么,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些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一旦被发现,就面临罚款或者被拆除的可能。所以,农民在建房之际,一定要先提出申请,未经审批不要动工,以免建好了也等于白忙活。

第三:不要超出宅基地的标准使用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于各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所以宅基地的的标准面积也是不同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几个省份的规定面积。

1.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2.山西:平川地上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北京: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4.天津: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m2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即一亩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宁波: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地,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6.湘西: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7.三亚: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的,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因此,即使到了2022年,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禁止农民自建房,只要啥都符合要求,手续齐全,建房是没有问题的。

农村危房怎么申请重建

当农村危房想要重建应该怎么办呢?虽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人已进入小康社会,但在部分区域还是存在着各种贫穷问题,尤其是危房等现象比较普遍,且随时会出现倒塌的现象,那农村房屋倒塌如何申请重建?需要哪些条件呢?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本集体内的农民。非农业户口人员合法继承农村的房屋后,在房屋自然倒塌前宅基地的使用权归继承人,但是严禁继承人翻建房屋,等到房屋倒塌后收归村集体所有。然后,你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你除了这个老房子外,不能在村子里有其他的宅基地,否则你的重建申请是不可能被批准的。如果你不符合以上情况的话,那么你是可以申请重建的。

在以前,农村重建老房子是不需要申请的,但是最近几年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监控,所以你最好还是走一趟流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询问一下,一般情况都是会让你写一份拆旧翻新的建房申请书,携带好《土地使用证》到你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至于重建面积问题,一般情况是按照土地证上的规定面积的,但是你也得考虑一下当地的农村宅基地大小政策,如果超标的话是肯定不会让你建150平的。

具体要向村里递交《农村私人建房申请书》。出具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旧房倒塌原照片、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会根据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流程,审核、公示,递交建房审批资料,乡镇土管所会在15个工作日里,来调查核实、放样等,而后将你的建房审批资料递交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当你收到农村建房许可证和建房施工证后,你就可以择日动工兴建了。基本内容还有流程就是这个样子,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

由于各种原因,现如今想申请新宅基地建房越来越难了,部分地方甚至停止审批宅基地了,但如果是拆掉旧房子建新房,相对来说,会简单一些。不过需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翻建老房也是不允许的,这些情况建好了也可能被拆!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虽然每个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都不一样,但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是有一定标准限制的,有些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虽当时是合法的,但按现在的标准来看,很多房子可能就超过了面积标准,现在如果要重建的话,应按现在要求的面积标准,超过了就不能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用途,比如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那是不允许的。

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不能翻建

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如果老房子的权属不清晰,关联人之间有很大的争议,那么也是不可以进行翻建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有些地方因当地发展需要,土地规划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果不符合规划那也是不能翻建的。不过这种情况,可申请新宅基地来建房。

另需注意的是,在很多农民看来,翻建自己的旧房子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性”的翻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翻建,很多地方并没要求一定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但为了安全起见,大家在翻建房屋前最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审批条件依法建房,不要少批多建等。

农村拆房建房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本集体成员享有使用权;非本村集体户口,原有房屋在本村,且已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土地使用证的,其本人和后代子女可以继续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一、下列情况下将禁止建房:

一户多宅的农村家庭不允许再建造新房;出现违规建房情况的将禁止建房,比如,再耕地上建造房屋,或是建房前未被获得审批的;政府正在进行农村规划调整,或是出现土地赔偿和拆迁的,也将会停止农村自建房审批。

二、农村建房有“六不准”: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施工,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6、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三、农村房屋拆迁程序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四、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五、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