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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户一宅拆旧房补偿(老房子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 作者: 祈漾
  • 发布时间:2023-10-10


一户一宅违建怎么处理

作为管理过多年农村宅基地工作的笔者,特来作答。

针对农村一户只有唯一住宅的违建,其处理主要围绕建房资格、修建时间、土地性质这三个关键词分类处理,既可能涉及补办手续、整改办证,也可能涉及拆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关键词:建房资格。一句话就是“资格不符,只有拆除”。这是最最基础的一个条件,不具有在农村建房资格的人,不管是占用的什么土地、建成了已有多久,都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也不管你到底是不是只有唯一的住房,被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至于确权颁证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具体来说就是修建该住宅时,当事人是不是土地所在村的村民,若当时户口已迁出或已是城镇户口,无论如何也不具备修建农房的资格。

只有在修建该住宅时,仍在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才会考虑建成的时间及所占土地性质的问题。

第二关键词:修建时间。一句话就是“修建越早越保险”。一般来说,只要是该村的村民,在1998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管是占用的什么性质的土地,原则上都会按遗留问题处理,给予确权颁证。1998年之后,农村建房管理就越来越严格,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都是重点惩治的对象,确权颁证的难度越来越大,拆除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至于1998年至2008这一段时间违规修建的农房,除建成豪华别墅和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外,不少地方也会作遗留问题给予办证(当然是要具备建房的基本资格: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和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第三个关键词:土地性质。一句话就是“基本农田最好莫碰”。这一个关键词,在2008年之后越来越重要,这以前修建的农房(哪怕是占用基本农田)作遗留问题解决的比较多,但在这之后,只要占到了基本农田(D级危先建和地质灾害迁建除外),就是碰到了高压线,特别是最后几年,“拆”是最常见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只允许一户一宅,但是在农村,一户多宅的违建情况屡禁不止,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又要怎么处理呢?

一、分家未分户

家里的人口过多,原有的房子不适合居住,也符合分户的条件,但是还没有进行分户处理。这种情况及时申请分户,进行土地确权就可以了。

二、家里房屋破旧,重新翻盖,旧房留用

重新建房未经过审批,未经允许直接盖房,原有的旧房屋也未进行拆除,用来搁置闲杂物品。这种情况也是要向村委会申请,还要经过村里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重新盖房,而且老房屋要进行拆除归还村集体。

三、居住过程中逐渐扩大宅基地范围

农民们想着,反正也是自己家门口,扩建一点方便出行住宅,这是不可以的,产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也是要进行拆除的,如果不愿意拆除也是要上缴占地费用的。

四、父母名下房屋的遗产继承

虽然说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土地又跟着房子走,不可能说一刀切,所以这种情况多数会作为留用,或者拆除给与一定的补偿款,也或者转让给其他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民,还可以获得转让费。

在农村房屋是不允许买卖的,就算拆迁也是不享受土地的拆迁费用,而且多出的房屋也住不上,放着也是浪费,还不如为村集体做贡献,归还土地,在村里还能落得个好名声。

以上是我关于“一户一宅违建怎么处理?”的回答,不知道您还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对于违建房,应当依法拆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农村一户多宅怎么处理?内容来自网络。

只有这几种情况才算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在农村还是常见的,虽然实情在农村来说是正常,但是对于国家宅基地规定有所冲突,因此近期国家在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就有传言说要将多余宅基地回收,这到底是真还是假。

虽然被叫做一户一宅,但是我国目前未尝出台户籍法。此地所谓的一户通常是以公安部门的户籍数据为依据,也即使大家所说的户口本。

相关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到是有,但是并没有确定哎呀条件下可以分户。分户的条件由各中央政府独自设定。

一、违规占用耕地建设

国家明确规定严禁在耕地上建房,否则就属于非法占用耕地、私自更改耕地用处的行为。这样的事态不予确权,不予发放产权证书,另外责令退还土地老,拆线土地老上的屋宇。

二、非法占用宅基地建设的屋宇

也就是一户多宅和宅基地体积超标的。一户一宅外多出的宅基地,除符合分户条件与合法继承的,是不予确权的。宅基地体积严重超标的,也是不予确权的。

(1)是夫妻即使分户的只能认可一户;

(2)离婚一段时间且未共同生活且户籍分开的算分户

(3)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且户籍分开的算分户。

(4)农户只有一个未成年且未婚子女的,算一户。

(5)农户有两个之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幼子的,父母亲随幼子算一户(算不算种族歧视女孩儿)。

(6)农户有两个之上幼子,其中一人成年的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亲应随一个幼子不得再分户

现在是一户一宅一宅一证我想后面就快要对没证的动手了吧都小心啊

一个字拆,拆。

违部分依法拆除

一、分家未分户

家里的人口过多,原有的房子不适合居住,也符合分户的条件,但是还没有进行分户处理。这种情况及时申请分户,进行土地确权就可以了。

二、家里房屋破旧,重新翻盖,旧房留用

重新建房未经过审批,未经允许直接盖房,原有的旧房屋也未进行拆除,用来搁置闲杂物品。这种情况也是要向村委会申请,还要经过村里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重新盖房,而且老房屋要进行拆除归还村集体。

三、居住过程中逐渐扩大宅基地范围

农民们想着,反正也是自己家门口,扩建一点方便出行住宅,这是不可以的,产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也是要进行拆除的,如果不愿意拆除也是要上缴占地费用的。

四、父母名下房屋的遗产继承

虽然说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土地又跟着房子走,不可能说一刀切,所以这种情况多数会作为留用,或者拆除给予一定的补偿款,也或者转让给其他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民,还可以获得转让费。

老房子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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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房子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老房子拆迁赔偿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等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赔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赔偿。

二、老房子拆迁的注意事项

1、拆迁人需要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根据规定给予赔偿。赔偿标的以房子所有权证所列资料为标准。拆除违法建筑、临时摊点、超出批准时间的临时建筑或拆迁通告公布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以及其他原约定不赔偿的部分,均不给予补偿。

2、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种类的市场价格,并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实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按照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来规定。

3、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通常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区出示的标准,若是拆迁人供应周转房,则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

4、房屋装修赔偿和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赔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单位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以上方式执行。但是为了统一、方便,各县市会根据市场价格出示的具体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示的补偿标准为准。

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老房子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的全部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带来帮助。想必大家看完之后也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多多关注齐家网,齐家网将给大家提供更全、更详细、更新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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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政策农村一户多少平方

刚回答过一个淳安的朋友,以其为例,提供相关情况供你参考:

一、三改一拆

是指浙江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到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二、淳安农村三改一拆中,一户可以有多少平方?

1、这个标准还是以前的老标准,即审批建房时的标准,现在要处理的,只是认定为违建的部分。

2、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2009-03-24)

(一)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

(2)符合规划原则。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使用。对于不拆旧的,不予审批新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标准(包括附房、阳台)

小户(1—2人):占用耕地67.5㎡,非耕地75㎡。

中户(3—5人):占用耕地99㎡,非耕地110㎡。

大户(6人以上):占用耕地125㎡,非耕地140㎡。

(三)农村村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1、农村私人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3、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审批拆建。面积按小户计算,不得申请审批其它宅基地。

4、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5、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户一般不能单独分户申请建房,对于现人均占地面积超过法定平均面积的农户不允许分户申请建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无房户、少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严格禁止假并房。

(四)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用地户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告知。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淳安县《关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实施意见》(省内的政策,各地区大体相同)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我县“三改一拆”行动,加强全县辖区土地管理,规范依法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既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各乡镇(青溪新城)已作出处理的除外。农村特色历史建筑按《关于加强农村特色(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3〕96号)文件执行。

二、认定与实施主体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青溪新城)调查、认定并处理,国土、规划、建管、交通、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乡镇(青溪新城)做好认定处理工作。

三、处理方式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处理包括应当拆除、有偿使用并补办手续和可以补办手续三种情形:

(一)应当拆除的情形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市级、省级、部级卫片遥感发现,未经审批且整改未到位的;

3.未批先建,且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4.属于“一户多宅”中需依法拆除的:

(1)农户建新房应拆旧而未拆旧的;

(2)不符合分户条件,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3)2008年以后农民建房不符合合理分户条件的:独生子女另行分户的(第三代子女成家后除外);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父母不随子女而另行分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子女未成年、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另行分户的;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其丈夫有住房或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助却另行分户的。

(4)原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购买且现状和用途已改变为住宅用途的;

(5)虽有权证来源,但按法律规定应该撤销或已经撤销的;

(6)农户建房,经审查被并入户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或并户但又实际使用等假并户的;

(7)超规定使用面积,并拥有多户共有祖传住宅部分权属的,已注销原祖传权属且条件成熟的;

(8)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使用借名或假名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得审批建房的或农村居民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非法取得审批建房的;

5.未按照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建永久性建筑的;

6.占用耕地异地新建,超出批准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

7.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占地面积超用地标准面积50%以上(含50%)的或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上(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以上的;

8.行政机关历年下达的拆除违法用地建筑行政处罚决定,至今尚未执行到位的;

9.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侵占乡村交通干线、水库河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公共场所用地影响公共安全的;妨碍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沿湖沿线、沿村主要道路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影响整体环境和村容村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11.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

上述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二)可以有偿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含6米,两层)以下的;

3.占用耕地异地新建,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三)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2.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积违法建筑,由村民委员会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收回。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房屋按村规民约规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给当事人。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处理程序和后续利用

1.处理程序:全县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青溪新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调查认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分类处理。对调查处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处理范围、对象公开;整改期限公开;整改进度和结果公开;在认定处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限期整改、强制拆除等程序依法进行。

2.后续利用:对拆除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负责收回,根据村庄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用途,坚持“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的原则,做到拆耕结合、拆建结合、拆绿结合,重点用于公益事业、村庄绿地、农民建房、宅基地复垦等方面。

四、有偿使用指导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占地面积超3%以下和建筑面积超10%以下的,免缴有偿使用费。其它违法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有偿使用费,超占地面积但不超建筑面积的按超占地面积计算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如下:

1.超批准占地面积3%-10%(含10%)或超批准建筑面积10%-20%(含20%)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1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70元;

2.超批准占地面积10%-30%(含30%)或超批准建筑面积超20%-50%(含50%)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140元;

3.超批准占地面积30%-50%(不含50%)或超批准建筑面积50%-80%(不含80%)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3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210元;

4.占用耕地异地新建且超批准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280元。

各乡镇在执行中,可按上述有偿使用费指导标准上下浮动10%。具体标准各村需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进行固化,若遇到相交叉的情形按照就高标准执行。

未批先建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执行。上述标准是对既有违法建筑缴纳有偿使用费的指导性标准,本文件下发后新出现的违法建筑不使用此规定,将坚决予以依法拆除。上述未注明的违法用地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五、资金管理

1.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违法当事人收缴有偿使用费,并开具相关票据。

2.有偿使用费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该款项只能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建筑拆除、宅基地退出及规划建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有偿使用费由各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按照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建立项目财务审批制度,专款专用,村监会负责监督。

4.各乡镇(青溪新城)及纪检监察、农办、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该款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凡经查实挪用该款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淳安县委办公室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一套房拆迁赔几套

在实践中,拆迁工作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少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获得补偿,也可以两种结合起来获得赔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获得赔偿的,那么拆迁赔偿的房屋最多可以几套?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拆迁赔偿的房屋最多可以几套

如果是国家拆迁,据现行规定:

1、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评估的是单价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最后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

2、或是给您分一套拆迁恢复房,一般是原有面积的到倍不等。例被拆房100平米,回迁房大约130-140平米。

综上,拆迁赔偿的房屋最多有几套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的总面积来进行计算。

二、拆迁补偿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1

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2、计算方法2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其他情况取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3、计算方法3

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难户获得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规定补偿低限-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其中,规定补偿低限=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

4、计算方法4

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

5、计算方法5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6、计算方法6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7、计算方法7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户可得500到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拆迁产权调换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方式,不是财产交易行为。

现行拆迁法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丧失进行补偿,即所谓“货币补偿”;一种是用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被拆迁人的方式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即所谓“产权调换”。旧房被拆除,被拆迁人对旧房的所有权即已灭失。因为拆迁行为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造成了财产利益丧失,所以需要“补偿”。

无论是用货币补偿,还是用房屋补偿,其法律意义在于“补偿”。因此,国务院拆迁条例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称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此可见,所谓“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行为,将新房的所有权转移至被拆迁人名下,用以补偿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财产损失。

2、“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是一种财产互易行为。

“房屋兑换”与“产权调换”在法律意义上截然不同。“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主体基于私权利自治原则,对各自所有权的客体采取的法律上的处分——互相向对方转移所有权,互相取得对方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互易的行为。财产互易就要求两个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是现实的,可以互相转移的。

3、“产权调换”与“产权兑换”登记种类和方式不同

(1)“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被拆迁房屋应办理注销登记,对新建房屋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办理向被拆迁人的转移登记。

(2)“产权兑换”的,应当在兑换主体间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