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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下室防火规范要求(地下室消防设计规范要求)

  • 作者: 沈泽衍
  • 发布时间:2023-10-09


地下室消防设计规范要求

地下室消防设计规范要求

地下室消防设计规范要求,防火分区的划分,从消防角度越小越好,由于地下车库的孔口面积小、排烟散热性能差,根据地形条件及甲方任务书要求进行选择适当形式。以下分析地下室消防设计规范要求。

地下室消防设计规范要求1

1、地下车库的火灾危险性

1.1火势蔓延快

由于地下车库的孔口面积小、排烟散热性能差,因此发生火灾时热烟积聚不散、散热缓慢、内部空间温度骤升,可达到800~900e,甚至1000e以上;室内空气体积也增大1~2倍,压力相应增大。地下车库的面积一般都在2000~3000m2左右,空间大且上下连通,加之汽车内部的装饰物大量采用以聚氨酯类为主的合成材料

不仅燃烧速度快,而且燃烧中释放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所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大面积火场失控并直接威胁建筑物本身的安全。

当地下车库内部温度上升到400e以上时,火势会在瞬间由局部燃烧变为全面燃烧,室内温度从400e猛升到800~900e。研究表明,地下车库火灾比地面建筑火灾更容易发生轰燃现象且出现时间要早。在火灾初期,通道内的风流和烟气朝着原来的扩散方向流动

要求

按此规范5.1.1和5.1.2条规定,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疏散出口根据防火规范是必须要有一个自己的出口,可以借用旁边防火分区,作为另一个疏散出口,但还是要根据当地消防局的要求。

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楼板、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的区域,可以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局部区域内(在一定时间内),不使火势蔓延,当然防火分区的隔断同样也对烟气起了隔断作用。

地下室消防设计规范要求2

消防楼梯标准尺寸

消防楼梯又称疏散楼梯。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的一层计算。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1.30m

居住建筑1.10m

其它建筑1.20m

消防楼梯设计规范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疏散楼梯是指有足够防火能力可作为竖向通道的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楼梯是建筑物中的主要垂直交通空间它既是人员避难、垂直方向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又是消防队员灭火的辅助进攻路线。

疏散楼梯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

1、疏散楼梯必须具有较好的防烟、防火效果。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通向其他房间的门窗;而且其墙体本身应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耐火极限应在2h以上。

2、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疏散楼梯宜直接通向平屋顶,上下直通,首层与地下室之间应设有分隔设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cm;

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和白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照防烟楼梯间设计),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3、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是多少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平方米。

1、防火分区。

2、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中规定。

3、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

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4、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定的2.0倍。

扩展资料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火分区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要求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中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

2、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最大面积为1500㎡。

4、单、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最大面积为2500㎡。

扩展资料:

常见建筑构造

1、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火分区的主要建筑构件,通常防火墙有内防火墙、外防火墙和室外独立墙几种类型。它是为减小或避免建筑、结构和设备遭受热辐射危害和防止火灾蔓延,设置的竖向分隔体或直接设置在建筑物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墙。

2、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

3、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它是设在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火分区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介绍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示进行相关解读: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等内容,其中安全疏散的内容如下:

一般规定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6.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楼梯间和楼梯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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