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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房屋不可以修缮(房屋维修或房屋修缮有什么区别)

  • 作者: 祈燕绥
  • 发布时间:2023-10-09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2020

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T112-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53-93)同时废止。与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相比,该《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不同修缮方法的相应施工要求,补充了树根桩、锚杆静压桩加固及房屋纠偏的施工要求;补充了砌体修缮补强和防潮层(带)的修缮方法;

《标准》涉及到民用建筑地基与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防水、装饰装修、门窗、楼面及地面、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方面。

房屋维修或房屋修缮有什么区别

维修是比较大的修整,修缮是小修。

房屋维修范围包括:

房屋维修是指影响到入住安全,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修缮:不影响入住安全,如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维修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城市房屋修缮规定-百度百科

房屋修缮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家房屋修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房屋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房屋修善的工程分类:

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翻修工程。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