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城镇私房改建需要哪些手续(广西城镇私房改造怎样办手续)

  • 作者: 楚玮瀚
  • 发布时间:2023-08-17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房的问题,应注意哪些事项

你好,我是杨律师。

1、实践中,农村私有房屋虽然具有价格低廉的特点,但对城镇居民来说,如买受该类房屋,不仅可能因出卖人反悔而面临合同被诉无效的风险,而且根据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2004年以后该类房屋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也即买受人不能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再次转让或拆迁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城镇居民在买受农村私房时一定要三思;

2、如果已买受农村私房、且形成长期稳定占用关系的,最好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3、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报请所在村委会、基层人民政府批准(加盖其公章);

4、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家庭成员书面承诺同意出售该房屋。

深圳立帮律师团主办房产纠纷案件,潜心研究房产纠纷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经验,多年来共办理过各种房产纠纷案件数百起。如你遇到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请与深圳立邦律师团联系,相信深圳立帮律师房产律师团队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深圳立帮律师团率先把法律服务产品化、市场化,针对各项律师服务明码标价,并且价格十分公道。

广西城镇私房改造怎样办手续

广西城镇私房改造办理手续具体操作如下:

1、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

2、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3、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才可以对房屋进行改造。

自建房要哪些申请手序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促进城镇住宅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市、建制镇(含县城,下同)、独立工矿区内的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必须遵照本办法。第三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第四条鼓励城镇个人通过购买商品住宅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途径解决住房。第五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户口在拟建房城镇(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包括);(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包括公房和私房,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扩、改建的,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六条经批准回原籍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和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可按本办定申请建造住宅。侨胞、港澳台同胞建造住宅,应先征得市、县侨办、台办同意。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建住宅,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下列区域不得自建住宅:(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三)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区

(四)城镇园林和绿化用地;(五)城镇内河岸、沟渠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铁路用地控制区域;(七)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九)、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九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四人以下(含四人)户,市每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户,市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户建住宅,应在村民居住村内建造,其宅基地面积可按前款标准再增加10平方米。第十条、城镇个人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应退出。暂时无法退出的,应在房屋改建或分户时退出。退出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调整使用。第十一条、城镇个人新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持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证

向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三)持用地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放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关联法规:第十二条、城镇个人翻、扩、改建原有住宅,应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或不足规定标准,应当退出土地或要求增加宅基地面积的,应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三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分别在十五日内答复。第十四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城镇个人翻、扩、改建原有住宅,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改变土地使用现状或将住宅改为经营等场所的,应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城镇个人出租、转让、分割、抵押自建住宅,必须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登记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办理。出租、转让房屋后,不准在同一城镇再次申请建造住宅。第十六条、经批准划拨的宅基地,连续两年不使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城镇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关联法规:第十八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其权属不受保护,并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买卖、交换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转让房屋和土地处理。关联法规:第十九条、城镇个人未经批准建造的住宅按违法建筑处理,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

以本办法为准。

城镇私房什么证都没有办,会有哪些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一是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

二是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

三是二手房交易将受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是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购房者如果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