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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小型宾馆消防要求2017)

  • 作者: 周泽湘
  • 发布时间:2023-10-04


...若干个用敞开式楼梯上下连通的独立商铺单元,防火行吗

以下是上海市《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可以给您参考。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4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3.4.2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 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4、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4.1商业营业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

4.1.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一个楼梯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3.3.1条的要求。

(2)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5m。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以上规定减去25%。

4.1.3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

4.2商业营业厅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营业厅,但当商业营业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墙式消火栓;

(2)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2符合3.4.2条条件的商业营业厅,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4.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超市;

(2)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场、超市;

(3)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性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4)设置在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4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酒店消防设计具体要求

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物室内装饰要注意材料选择。为了有效地预防室内装饰火灾的发生,以及一旦发生火灾能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应选用不燃或耐火的室内装饰材料。重要部位的吊顶应选用轻钢龙骨和石膏板等非燃烧材料。

2、一般部位或面积不大的吊顶可用耐火极限为0.25小时的难燃材料,不应用木龙骨和夹板吊顶,若吊顶的局部因雕刻、曲面等装潢工艺需要,局部可使用夹板材料,但一定要对轻钢龙骨、板材的局面作防火处理;面积较大的吊顶,内部应有分隔;管道设在吊顶内,其穿过墙体的空调应严密封堵。

3、较大的室内,由于工艺或工作需要,在装饰时,用装饰材料将其隔开。为防止火灾蔓延,应选用非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矿棉板等。墙面装饰一般用壁纸,具有美观、方便施工等优点。壁纸的种类很多,如纺织品壁纸、乙烯壁纸、化纤壁纸等。但从防火角度考虑应选用非燃烧、难燃烧或经过防火处理的壁纸。

4、地面装饰的材料种类很多,应尽量选用耐火或比较耐火的地面材料。有些建筑内地面铺设尼纶地毯,地毯底下再铺垫泡沫塑料,这样不耐火,反而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对安全疏散和扑救不利。因此应进行防火处理或采用比较耐火的地面材料,如陶瓷地面砖等。

5、室内装饰的电气安装一定要符合要求。导线敷设要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一般采用穿管明敷或暗敷,导线的接线盒要进行封闭处理。导线不得穿越或穿入风管。照明灯具要与室内装饰材料保持一定距离,并且不能安装在可燃的构件上。若必须安装在可燃的构件上,应采取嵌垫非燃烧材料的方法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酒店消防安全常识:

1、当发生火灾时,如果发现火势并不大,且尚未对人造成很大威胁时,应果断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地乱叫乱窜,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

2、突遇火灾,面对浓烟和烈火,首先要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窜。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

3、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处险境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

4、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要防止烟雾中毒窒息。为防止火场浓烟呛入,可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的办法。因烟气较空气轻而飘于上部,贴近地面撤离是避免毒烟伤害的最佳方法。另外,可以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再冲出去。

5、高层公共建筑内一般都设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人员可以通过这些设施安全地离开危险的楼层。如果没有这些专门设施,而安全通道又已被堵,救援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6、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在晚上即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7、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可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案击性专项行动、常态化排查整治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相结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总则

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9、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3、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14、壁柜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5、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7、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8、中间层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19、架空层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1、联系廊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6、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

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

1、套型

2、卧室、起居室(厅)

3、厨房

4、卫生间

5、层高和室内净高

6、阳台

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8、门窗

共用部分

1、窗台、栏杆和台阶

2、安全疏散出口

3、楼梯

4、电梯

5、走廊和出入口

6、无障碍设计要求

7、信报箱

8、共用排气道

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0、附建公共用房

室内环境

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2、自然通风

3、隔声、降噪

4、防水、防潮

5、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设备

1、一般规定

2、给水排水

3、采暖

4、燃气

5、通风

6、空调

7、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小型宾馆消防要求2017

宾馆、饭店消防技术标准如下: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的要求: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