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适房继承最新政策(上海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 作者: 楚维炜
- 发布时间:2023-09-30
经适房的继承(上海地区)
房产证没有A的名字,不能作为其财产的进行遗产分配的。
不动产必须以登记确权,登记的所有权人,才有所有权。房屋按登记实际上就是B和C一人一半而已。
但是,这里有问题,A和B,C是什么关系,你没有讲清楚,如果A和B或C其中一人为夫妻关系的,A可以分得B或者C的一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但是继承时,不只是A的子女,A的配偶B或者C,以及其拥有抚养、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一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
问题的关键,就是ABC的关系了。
另外,还要看当地经济适用房的有关继承上面的规定了,因为各地规定不同,所以你要自己向当地房管局咨询才行。
上海房产继承最新政策
上海房产继承最新政策是:遗产只要被继承人没有留遗嘱的,在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平均分配。
1、房产在夫妻之间有约定份额的,根据被继承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先分配夫妻财产,余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2、如果没有约定份额的,先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生前财产,剩下的才是遗产。
3、当事人具体可以参看我国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房产继承法只分配死亡一方的份额。
一、上海房产继承过户的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4.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0.5%,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费
(二)登记费:
1.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
2.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由权利人缴纳(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二、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上海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
经济适用房继承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经济适用房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符合第一次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条件。
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后,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原有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其余共同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重新签订买受人,签订合同。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
对于完成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后,经济适用房权利人死亡,即使不属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021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4、审核:初审过程中,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5、摇号和选房: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6、购房: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7、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转让日期。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四、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法律依据】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