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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房屋改建扩建需要什么手续(在中国,如果自己改建房屋或扩建需要申请什么手续吗)

  • 作者: 祈屹
  • 发布时间:2023-09-27


改扩建项目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改建工程需要手续如下:

1、建设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附规划条件。不需要土地使用权证件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4、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市政管线类项目还需标明地下现状管线。

5、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6、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7、城市建设基础配套费完缴证明或相关的政府减免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在中国,如果自己改建房屋或扩建需要申请什么手续吗

1、如果是二手房,先将二手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到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3、将原房屋拆除。4、依据规划重建。5、申请房屋变更登记。6、领取产权证书。

改扩建工程要办理哪些手续

改建工程需要手续如下:

1、建设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附规划条件。不需要土地使用权证件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4、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市政管线类项目还需标明地下现状管线。

5、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6、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7、城市建设基础配套费完缴证明或相关的政府减免文件。

1、新建项目: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有的建设项目扩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生产线,行政事业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而增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改建项目:指原有建设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或为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非生产工程的项目。包括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改造工程

办理新建房屋和改扩建工程有些什么手续

房屋改建或扩建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和发证五个环节。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扩展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