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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倒塌有什么后果(危房倒塌谁的责任)

  • 作者: 向渲茗
  • 发布时间:2023-08-16


农村很多闲置住房,很多都成了危房,如果倒塌伤到人怎么办

这些问题的确在乡村挺普遍的,大家村内也是有许多危房,还有一些外出打工的人不在家,而房子却闲置着,大门口,院子里长满了野草。特别是到多雨季节毫无疑问能听闻哪家的屋倒了。特别是老人住的房子,破旧,房屋衰老,围墙倾斜,大家巷子就会有一家,老人在的时候也会和泥土,泥泥墙壁。老人不在了房间就这样扔着了,因为无依无靠没有人承继因此无人管。

村民委员会和院校尤其是家父母们经常会提示小孩子们不必到这些坍塌的房子面前玩,特别是下雨时候村集体都有些人广播节目提示群众照看好宝宝,不必到这些坍塌的房子面前,以防发生危险。但这些都并不是长远打算,只是靠村内的村集体和农户本人来保护这种闲置的网络资源,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而原先的屋主,有些早已没了子孙后代,有些迁到了异地,但等房屋拆迁补偿,不然是无人过问的。

如今很多地区已经进行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那边的乡村宅基地能够做为农户的资金来发售,城市人能够租定农户的宅基地搞旅游资源开发,但也期待更积极主动妥当一些。不仅避免宅基地的闲置和消耗,也需要避免很多的城市人涌入乡村,事前通告房屋的主人家,对他说您家的房屋因为长期空置,造成房屋损坏将要塌陷,早已严重危害村民们的日常生活安全出行,建议您尽早挤时间回家一趟把危房临时扒掉。

假如房屋的主人家不回家解决得话,这就需要通过村内决定了,如果真的存在安全隐患,是要强制性推倒的,现在农村大部分都是在推行危房更新改造,同时也是为了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建设考虑也要把危害我们装饰农村的危房拆卸的。为了更好地大伙儿的安全性,假如房屋早已变成危房,大家就需要积极站出来把危害到人民群众安全的危房立即拆下来,这才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同时也是必须要做好的事,终究安全最重要。

危房倒塌谁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危房倒塌致人受伤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危房倒塌如何维护权益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危房倒塌政府的补偿标准如下:

1、如果是属于五保户、低保户一级危房,那么户均补助2.23万元。

2、如果是属于困难户一级危房的,那么户均补助1.23万元。

3、如果是属于五保户二级危房的,那么户均补助0.85万元。

三、房屋倒塌后征地补偿的方式有:

1、货币补偿,即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3、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自建房倒塌砸死人是什么罪

一、农村自建房倒塌砸死人是什么罪

1、农村自建房倒塌砸死人是什么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是:

(1)如果是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倒塌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房屋本身原因倒塌砸死人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危房倒塌政府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属政府所有的,政府有责任。否则,政府无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