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碳交易平台(什么是碳交易碳交易是怎么交易的具体如何操作)
- 作者: 彭俞宇
- 发布时间:2023-08-17
碳汇交易是真的吗
是,就是一个骗局。
一、碳汇是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减少毁林、荒漠化治理和保护湿地等活动,吸收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政策、管理和碳贸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通俗地讲,碳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则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或碳排放空间的交易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减排成本、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目前国内碳交易的产品(标的物)主要是排放配额,它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其次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它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并且在来自项目的国家核证减排量交易中,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只是其中交易的一种产品类型,而绝大部分产品是来自能源工业、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矿产品、金属生产等其余15个专业领域的减排项目。因此,碳汇交易只属于碳交易的范畴,但是碳汇交易不等于碳交易。
二、碳交易与碳汇交易等概念被引入中国后,一些人认为可以利用碳汇概念赚钱,就飞快成立“林业碳汇公司”“碳汇林公司”,可所做的事都要么与碳汇无关,要么提供错误和虚假信息。还有一些人宣传“碳汇林物种”“碳汇林苗木”等错误概念,误导公众,借机牟利,甚至有人利用碳汇非法集资,赌博和传销。
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谁知道碳税和碳交易 中国该选哪个
而在实践中,一些先行的国家在较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降低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和促进清洁技术发展。这些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低碳经济的未来发展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
具体来说,实践中用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管制、碳税(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税)和碳交易(排放权交易)等三种。在这三种减排方法中,后两种属于间接减排,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的激励,因而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碳税和碳交易: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
尽管同为基于市场机制的间接减排手段,碳税和碳交易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涉及经济学中有关外部性问题的不同看法。从根本上讲,温室气体的排放属于一种负面的外部性。在不承担相关成本的情况下,排放者的实际排放量显然会超过社会最优的水平,进而造成全社会的福利损失。如何修正由外部性带来的这种扭曲,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有关外部性修正,经济学理论中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庇古的理论,认为外部性产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同。因此,只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干预,使个体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微观主体基于自身决策的排放水平,就会与社会最优水平相一致。另一种观点则基于科斯的理论,认为外部性不足以成为税收干预的理由。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门的交易仍有可能达成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机制和价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正由于理论基础上的差异,碳税和碳交易作用的方式也完全不同。碳税属于价格干预,试图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而碳交易则属于数量干预的范畴,在规定排放配额(确定减排数量)的前提下,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排放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正如科斯曾论述过的,在完美市场的假定下(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交易成本),上述两种减排机制的效果应该没有区别。不过,完美市场的假定并不符合现实世界,信息不对称以及各种交易成本广泛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减排机制在成本和效果上的差异将会不可避免。
碳税与碳交易:不同的减排成本
从理论上讲,减排成本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为简化起见,我们在这里只简单比较两种减排机制的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
1.信息成本
在实践中,对外部性的修正需要各种各样的信息。在征收碳税的情况下,最优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因此,政府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在碳税的征收对象很广泛的情况下,获取这样的信息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税率偏离最优的水平,进而限制碳税的有效性。过低的税率难以有效发挥减排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又会引起新的扭曲,导致社会效率的损失。
与碳税相比,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管理者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需要发放的排放权配额即可,不需要再了解排放者的个体成本。排放权配额一经确定,不同主体会根据自身的减排成本和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排放权买卖,这种交易会使排放权得到最有效分配,并促使个体排放成本与社会成本(排放权的市场价值)趋于一致。当然,在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上,不同的分配方式需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果采用的是无偿分配,政府需要了解不同主体的排放成本信息,才能保证配额分配的公平。不过,根据科斯定理不难知道,即便政府不具备这些信息,也不影响社会最优状态的实现,其所影响的,不过是减排成本在不同排放主体之间的分担状态而已。如果采用拍卖方法,在机制设计合理的情况下,排放者的减排成本还可以在其报价中得到充分反映,无须政府再付出额外的信息搜集成本。
2.实施成本
实施成本关注的是将不同减排机制投入运行所需要的初始成本。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首先,配额制度的建立(即对相关企业设置排放上限),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障碍,相关调整需要相当的时间;其次,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会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最后,碳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等等。相比而言,碳税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在推行上更简便易行。
碳税与碳交易:减排效果比较
除成本上的差异外,两种减排机制的作用效果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碳税的征收,会改变排放者的成本,因此会引导排放者行为的调整。不过,这种行为调整的方向并不确定。具体而言,在开征碳税的情况下,排放者可以有几种不同的选择,一是降低产量;二是采用新技术,在维持既有生产规模的情况下,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三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新增成本转嫁给下游消费者。
在上述几种选择中,第一种和第二种调整,会有助于二氧化碳排放的降低,但在第三种情况下,碳税的实施只有财政增收作用,并不能对排放行为形成约束,碳税成本大部分被最终消费者所承担。由这几点来看,碳税在降低碳排放上的效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排放者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价格弹性越高,意味着排放者越难将碳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也越明显,反之,碳税成本将被转嫁,减排效果将被弱化。这一特征,也为碳税所适用的产业范围设定了一个约束。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数量限制来影响排放者的行为。在碳交易中,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总体的减排目标也就已经明确。受约束的排放者的选择,将是采取怎样的方式,以最低的成本,来实现这一减排目标。根据目前国际主要碳交易机制(如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规定,受约束的排放者大概有三种选择,一是降低产量;二是采用新技术,降低排放规模;三是在市场上购入排放许可,来缓解自身所收的排放约束。与碳税相比,碳交易的减排效果非常明确,不管排放者采用上述哪种方法,都能实现总体减排目标。不同的选择,只是为排放者提供了更灵活的机制来最小化减排成本。而且,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排放权(核证减排)的产生大多都与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有关,因此,碳交易体系为排放者所提供的三种选择中,第二种和第三种都会激励清洁技术的发展,这对低碳经济的实现显然更具有长期的价值。
短期和长期路径选择
总体上看,尽管同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碳税和碳交易各具特点,在成本和减排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相比之下,碳税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比较容易推行,因此,在减排政策实践的最初阶段,碳税更容易为政府部门所采用。
不过,碳税的缺陷也相对明显,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税率制定偏差有时还会产生新的扭曲。此外,碳税减排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排放者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这也给碳税所使用的产业范围形成了约束。
与碳税相比,碳交易的实施成本虽然较高,但其在减排效果以及运行成本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且在跨国减排治理上(主要是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也具有相当的潜力,也正因为此,从《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国际碳交易市场开始有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进入2005年之后,国际碳交易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成为全球大的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之一,并也取代碳税成为了最重要的碳减排机制。从未来看,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机制和交易产品的进一步完善,碳交易还有可能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和增长点。
从短期来看,可以考虑对部分高排放产业(信息搜集成本较低、价格需求弹性较大的行业)采用碳税方法,来促使其技术转变和结构调整;同时积极参与现有国际碳交易,利用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来降低碳强度。
而在长期内,宜及早加强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研究和建设,适当时候推出配额交易制度试点,推动我国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这在一方面可以为我国产业技术革新和结构调整,提供一个可持续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先发优势。
碳交易市场详细资料大全
国际碳交易市场是一个由人为规定而形成的市场。碳市场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档案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
基本介绍中文名:碳交易市场外文名:Carbon Trading Market定位:由人为规定而形成的市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针对: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简介,运行机制,交易介绍,主要市场,两种型态,配额型,项目型,三种机制,产生根源,背景,法律依据,发展现状,发展建议,专家建议,带来弊端,简介碳市场的供给方包括项目开发商、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技术开发转让商等。需求方有履约买家,包括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实体;自愿买家,包括出于企业社会责任或准备履约进行碳交易的企业、***、非***组织、个人。金融机构进入碳市场后,也担当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经纪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机构。碳市场是碳交易市场。现在国际倡导降低碳排放量,各个国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许排放碳的数量,相当于配额。有些国家(如中国),实际的碳排放量可能低于分到的配额,或者由于环保做的好的国家实际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额,那么这些国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卖给那些实际的碳排放量大于分到的配额的国家。从碳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上看,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而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定,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定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目前,碳市场的运行机制有如下两种形式。基于配额的交易是在有关机构控制和约束下,有减排指标的国家、企业或组织即包括在该市场中。管理者在总量管制与配额交易制度下,向参与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额,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手段将环境绩效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使得参与者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达到遵约要求。基于项目的交易是通过项目的合作,买方向卖方提供资金支持,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由于已开发国家的企业要在本国减排的花费的成本很高,而开发中国家平均减排成本低。因此已开发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及设备帮助开发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的企业减排,产生的减排额度必须卖给帮助者,这些额度还可以在市场上进一步交易。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碳交易被演绎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该交易平台随后还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场包括英国的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SW)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比较快速的扩张。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交易介绍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减,以国际公法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减量交易。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Carbon Market)。碳交易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碳交易最初只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途径,但在2000年以来,它的迅速发展已经使人们对它的潜力重新认识。主要市场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由于美国及澳大利亚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截至2006年第3季,欧盟排放权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额达188亿美元。两种型态根据以上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配额型(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型(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画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三种机制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CDM) 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属档案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属档案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属档案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属档案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属档案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属档案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产生根源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认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已开发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开发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已开发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最佳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开发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已开发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背景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画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尽管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主动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国作为开发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而且,我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配额交易的条件,在全球减排的总趋势下,从履行承诺和控制国内减排角度,我国可以在部分省(市)进行配额碳交易的试点,明确相关行业或企业减排控制指标,但短期内建立与完善自愿碳交易市场仍然是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特别是配额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推进。而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是建立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有益尝试,通过自愿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为研究与制定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法规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从而为顺利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强调要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对实现减排目标的作用。通过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自愿参与碳减排交易,不仅可以培育与提升企业及个人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从而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内真正完成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却非常少。当前达成的自愿减排交易也仅仅是一些环保意识强的买家的个别行为,很少有来自高耗能行业企业的参与。可以说,交易所大都处于“有场无市”的尴尬境地。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系清洁发展机制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档案,称为“马拉喀什档案”,包括: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式”;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档案进行。发展现状目前(指2009年),荷兰CLIMEX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纽约绿色交易所、亚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进行减排量(CER)交易。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全球CER相关交易额达60亿欧元。但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上半年,整个二级市场的每吨CER的价格从之前的20欧元下降为10欧元左右。先来看欧洲排放交易体系。欧盟委员会2005年起对成员国实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管理,在其生效的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对各成员国每年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做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了欧洲排放交易体系,允许各成员国交易各自的配额。欧盟的规定比京都议定书更为严格,其交易也非常活跃。2005年,成交额就达72亿欧元,2006年为181亿欧元。但由于欧盟规定第一阶段的配额不能带入第二阶段,2007年的价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缩。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也加入进来,并且欧盟也接受了UNFCCC认定的减排项目。再来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立于2003年,它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设计了CFI契约,每份CFI代表100吨的CO2等额气体排放。CCX提供了正式会员、合作会员、减排量供应、减排量打包、交易、买家等六种参与形式以满足不同的排放需求。日本和欧美等已开发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开发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发展建议 1.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探索碳交易国家应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或行业明确碳排放控制目标、科学合理分配排放权、运行交易机制。在试点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学体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设立全国性的注册登记系统和清算机构。探索形成排放权分配制度、价格形成制度、减排励制度等诸项制度。 2.开发交易品种,从项目交易逐步扩展到标准化碳契约交易从欧洲排放权交易体系经验来看,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交易可以同步开展。因此,在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初期开展现货交易的同时开发期货期权契约交易,逐步由以项目为主的交易向以标准化契约为主的交易过渡,适时推出碳排放权标准契约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励推出碳排放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我国在碳交易过程中应引导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开发排放权金融产品以对冲价格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挂钩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动融资担保和项目投资;建立减排量收益权抵押贷款机制;探索碳交易契约保险机制。 4.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有关碳交易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健全相应财务和税务制度。国家可适时推出区域和行业碳排放考核机制,制订排放权分配原则,搭建碳排放统计体系,形成项目审核机制,规范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台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构筑相关金融监管体制。专家建议 2009年12月初,专注于CDM清洁发展机制的惠诚律师事务所田丹宇律师表示,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却没有一个像欧美那样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不利于争夺碳交易的定价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家贤表示,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被已开发国家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期,中国***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到45%。据报导,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已于2010年正式启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通过市场来进行减排只是减排的一种措施,不是唯一的选择,欧洲通过碳市场减排,美国通过技术减排,事实证明美国依靠技术减排的效果一点不亚于欧洲市场的减排方式。中国将来建立全国碳市场不得不思考这些问题,技术进步和市场措施可能双管齐下,这是第一。第二,建市场必须真正像市场才行,目前中国的碳市场严格来说并不像一个市场,市场的基本特征必须是有真正的商品,有真正的需求,有真正的供需双方关系,市场不见得是交易。如果建交易所必须有足够的流动性,流动性靠什么?靠金融。同时要规避金融过度介入的风险,没那么容易,建立一个特别活跃的碳市场是很麻烦的,难度很大,不亚于一个新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从欧洲的经验基本是这样。碳市场本身有作用,但不是唯一的。”带来弊端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一些已开发国家的CO2的排放量,并能给一些落后的国家以资助,但是谁能说这不属于一种资源掠夺。且这会限制落后国家一些工厂的发展,因为他们的排放量会被相应的挤去一部分,而且这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已开发国家CO2的排放,使他们对如何减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轻视。
什么是碳交易碳交易是怎么交易的具体如何操作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温室气体减排的费用,买方可以利用购买的减排来缓解温室效应,实现自己的减排目标。在需要减少排放的六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是最大的,所以这种交易是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单位计算的,所以俗称“碳交易”。这个市场被称为碳市场。规则是碳市场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些规则是强制性的。例如,议定书是碳市场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则之一。
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目标。2008年至2012年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平均减少了5.2%。议定书衍生出的其他规则,如欧盟到2012年的集体减排目标是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欧盟以此重新分配给成员国,以及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 ETS)于2005年建立以建立交易规则。当然,有些规定是自愿的,没有国际或国家政策或法律的强制性约束,由地区、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履行环境责任。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全球碳市场迅猛发展。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增加到2007年的27亿吨,增长了68.75%。营业额的增长甚至更快。2007年全球碳市场规模为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增长了81.8%,2008年上半年甚至与2007年全年持平。
从交易规则来看,交易时间和股市一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具体操作来看,交易分买入和卖出,和买卖股票基本一致。碳配额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而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当天的交易。
据了解,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