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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工人受伤怎么处理(盖房子的工人受伤,房主要承担多少责任)

  • 作者: 周璐
  • 发布时间:2023-08-16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农村建房可谓是家庭当中最重要的事情,不像城市里面盖楼房需要招投标、施工方资质等要求,农村大多选择当地包工头,将工程承包给对方施工。这样的承包形式,主要是以合同的方式来维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定在建房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多条款。对于农村住房建造方,大多都是包工头所领衔的施工队,主要由本地的泥瓦匠组成,身边有太多亲戚朋友都是从事这项工作。父亲前几年也的瓦匠,后来觉得太过辛苦,整天在外风吹日晒的,就下厂工作去了。室外劳作,有时候不可避免地发生磕磕碰碰,加之有些施工队管理较为松散,有时候甚至可能会出现重伤或者身亡事故,任何一方都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如果出现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需要强调一点,农村的很多事情,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关键在于如何去看待这一问题。如果我们不考虑法律层面,单纯从事情本身来看,自己建房过程出现事故,房主想要完全抽身而出,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好比前两年,指尖本地曾经出现一次事故,几个人在一起打麻将,其中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在打麻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按道理说,大家相约打麻将,谁也没有强迫谁,说不定还是这位老头挑的头,其他三个人应该没有责任。但是老人的子女将共同打麻将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最终判决的结果,三个人虽然都不承担责任,但是处于人情都进行了赔偿。所以说,对于主家而言,本身也是受害者,谁希望自己建房这样大的事情,能闹出事故甚至人命呢。但是,事情发生在这里,完全撇身而出难过人情关。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做以下分析:

1.如果主家与包工头是承包关系,那么责任主体已经转移到包工头身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施工方全权负责。作为包工头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这种,身边也有一些包工头所领衔的施工队发生过这些问题,多少都逃不脱赔偿。虽然农村施工队并不是稳定、正规的组织,泥瓦匠与包工头之间大多都是口头约定,并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充其量算是雇佣关系。但是,这个民间组织是事实存在的,包工头作为组织的负责人,在承接主家的建筑工程的时候,就已经将全部责任一并承接过来,工人的安全由包工头负责。

指尖的二姨夫是当地的包工头,因为为人诚信、不拖欠工资,在当地还算不错。十年前的时候,二姨夫的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楼上的一根钢筋不小心滑落,正好砸到一位正在搅拌混凝土的工作,直接从肩膀处插了进去。虽然,送医及时保住了一条命,但是过程中所发生的医药费都是二姨夫承担,加上后续的补偿,前后赔偿了三十多万。这在当时可谓是巨款了,为此二姨夫欠下不少外债,前几年才全部还清。在这个案例中,主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都是由包工头承担。所以,如果主家将工程都已经承包给包工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如果主家与施工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也就是有限责任合同,或者工人只是过来帮忙,并非施工方的工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由雇佣方来承担,而主家就是工人的雇佣方。有时候,农村有些家庭本身具有设计房屋的能力,或者本身自己就是泥瓦匠或者包工头出身,为了降低成本,自己找了一帮泥瓦匠根据自己的设计进行施工,那么主家和这些工人之间就是雇佣关系,他们的安全自然与主家相挂钩。或者说,受伤的人只是过来帮忙的,是隶属于施工队之外的建设工人,那么在过来工作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主家的认可,没有与施工队构成雇佣关系,但是实际上与主家构成了雇佣关系,哪怕这个雇佣关系是义务的。这样的情况,发生事故也是由主家来承担。有时候,本来是过来给主家帮忙的,但是在工地上发生事故,也会闹着索取赔偿。

综上所述,判断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的责任主体,主要看该工人与谁构成雇佣或者劳动关系,如果是主家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施工方,那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施工方主体承担,也就是农村的包工头承担。但是,如果伤亡对象并非施工队工人,只是主家自己找来的工人,那么实际上他已经与主家构成雇佣关系,无论该雇佣是付费还是免费,发生伤亡事故都将由主家这个雇主承担。其实,在农村无论有无责任,发生这些事情都是很麻烦的事情,如果对方通情达理还好说,如果对方揪着不放,主家处于人情可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主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明确一点,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现在很多农村人挣钱了,就回农村老家去建房子。满心欢喜找来施工队,高高兴兴建房子。但是房子建到一半,却出现工人伤亡事件,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很多人遇上这种事情一般都是比较害怕的,因为怕担责任。那么,遇到工人伤亡事件房主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第一,房主和工人是直接雇佣关系。

在以前的时候,农村人建房基本上都是自己去找工人,今天找泥瓦匠,明天找木工,后头找钢筋工。可以说基本上找的都是散户做工的人。然后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给工人按天付工资。这样一来,工人和房主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如果工人在工地上出事手上或者死亡了,房主是定打不饶要的要承担责任的。

第二,房主和工人不是直接雇佣关系。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农村也出现了建筑工程队。如果谁家要建房,可以将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给建筑工程队。这样一来房主能省很多事,二来房主和工人之间就没有了直接的雇佣关系。但是,即使是把工程承包出去,工人受伤也有可能需要房主承担责任。

首先,房主和施工队签订合约,双方约定工人安全问题由施工队负责。

这种情况的话,因为有合约在先,即使工人在干活期间出现了受伤或者死亡事件,基本上适合房主没关系的。处于人道主义,房主可以适当看望一下受伤工人。

其次,房主和施工队没有签订免责合约。

这种情况的话,虽然有施工队在,但是因为没有合约还是会有扯皮的情况出现。因为施工方会认为是房主的责任,毕竟工人在给房主建房;二房主会觉得是施工队的责任,肯定是因为他们没有按标准施工。这样最容易说不清楚。到最后房主肯定是要承担一些责任的。

个人认为,农村里建房不管是施工标准和施工材料,一定要把握好安全和质量问题,毕竟安全无小事,出了问题对谁都不好。

好了,今天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答:农村盖房子,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我农村的姨夫家,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去年7月份,姨夫家盖房子,在架第二层楼板的时候,一个工人从房顶摔下来,头和颈部先落地,伤者还没送去医院,人就挂了。

1.死者家境

死者家里六口人,两个娃子,一个14岁,一个9岁,两个60多岁老人,老婆还有间歇性神经病。死者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跟着这个工头老板才一年多。

2.协商不成

事故发生后后,三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死者一方通过律师,把工头老板和房主我姨夫,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62万,庭审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各方责任的划分和大小上,我参加了两次庭审。

3.审判结果

三方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写施工责任明权协议,安全措施不到位,没尽到安全义务,死者存在违规操作。第三次庭审,经过合议庭调解,最终判决结果是:承包建房子的工头老板,赔偿31万,我姨夫房主赔偿9.5万,安葬费,庭审费2万元,两家各出一万元。

4.事故分析

判决书下来以后,三方都不满意,但是也都没提起上诉,15天后生效,工头老板和我姨夫赔付五万元后,都没继续赔偿完成,后来经执行庭多次上门,现在一年多了,余额赔偿款都没完全结清。姨夫的房子现在也没建成。

总结这个事故告诉我们,从事任何工作都有风险,一定要小心谨慎,农村工作也不好做,最好要签订好劳动合同,避免出现矛盾纠纷。

大概是前年,我们村里出了这么一件事。就是盖房子都快要结束了,但阳台却突然垂了下来,直接拍在一个人身上把他给拍死了。

题主问出现这种事后,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黑嫂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因为当时处理这些事时我们经常到场,希望能帮到题主。

一、出现这种事是真倒霉

很多农村人在听到这种事后,都会认为这是个两倒霉的事。就是说主家也倒霉,然后承包队也倒霉。而事实上,出现这样的事当然倒霉了。新房子,还正盖着,都没有开始住人却出事死了人,农村人会觉得这样非常不吉利,以后这房子还怎么住?他住着心里难受。

然后就是一旦出事,就会牵涉到无穷无尽的麻烦中,出意外死去的人,他家里的家属肯定要闹着赔偿,而农村建筑队承包商是没有合同的,也就是说,这里面没有任何的条文去规范这种事发生后该如何处理。

所以,这种事常常就会闹个不休。但事情总要解决,这个责任划分怎么划分呢?

二、主要用承担责任吗

这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意外死的人这个是主家找来的,还是本来承包队上的。比如说盖房子时主家也会找人来操心或者是帮忙,假如出意外的是这类人,那主家是逃不了赔偿的。如果本身是承包队的人,那主家想赔就赔,不想赔就不赔。

我们村那个闹了好久,最后还是主家没拿一分钱,都是承包队老板拿的钱。因为当承包队接下这个活时,就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主家在人家承包队付出劳动后出钱,而承包队需要承担自己劳动时所带来的风险。

写在最后:话虽然这样说,但多数情况下,在自己家出了事,主家多少都会拿一些。一些主家之所以不拿,是因为怕一旦开了这个口,承包队会耍无赖,而去世人家里也会狮子大开口,所以这不单纯是个好心不好心,拿钱不拿钱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方方面面。但就责任来说,只要是完全承包给承包队的,主家不拿钱是可以的。

我也来讲一下我的亲身建房经历,在两个月前我把我的砖瓦房改建混泥土房,和包工头口头讲好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给包工头承包,(没签有书面合同),在8月2日早上做到第三层拆瓦的时候,一个工人不小心从2米多高掉下来,头部着地造成脑出血,当时我第一时间打120救人,在医院动手术抢救了一个星期后人挂了,几天花去了11万多医药费,当时作为主家以救人为目的我也出了3万元医药费,后来死者家属要求一次性陪40万,死者才31岁,有个6个月的儿子,作为人道主意,为了息事宁人我也出了5万给死者家属,剩下的由包工头负责,工人不是我请的是包工头请的,我认为责任与我无关,所以包工头之前帮我做的工连材料费也差不多有3万元,我就以之前救人出的医药来相互抵过,现在房子他也不帮我做了留下一个烂尾工程在这里,真的很头痛,这件事算起来我就出了5万元给死者家属,我也不知道出这5万多不多,该不该出。

法律小先生来解答难题啦。

需分类讨论,视情况而定的。

第一种情况:私人包工头全权负责的。即包工包料,由包工头自己购买建材和雇佣工人,发包人一概不管,只等房屋建好以后再结算费用。在本质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即包工头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照理来说承包人的工人伤亡,作为发包人的房主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但是,毕竟私人包工头并没有符合建筑行业的相关资质,也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因此,发包人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他,存在定做、选任的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找了包工头。但包工头只是带人去。包括包工头在内的所有人都在你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劳务。则你个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此所谓“雇主责任。

第三种情况:包工头有相当的自主权,你又有部分的管理权(俗语:包轻工),责任大小需视根据你的管理权限大小而定,大约在40%-60%之间。

您好,我是三农领域的优质作者,如果有任何关于三农、农村和农村生活趣事方面的问题,欢迎和我多多交流。

我认为房主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需要多多少少花一些钱。

因为什么说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因为工程是承包出去的,肯定由承包人员全部揽事了,那么因为不慎伤亡的纯属意外发生了,作为工人做这个职业,建议购买一份意外保险,当然做这种工作的基本都是老农民,大家都不舍得花这个钱,而且也不会觉得自己会发生意外,这个时候事情发生了,包工头应该付主要责任,第一就是安全问题没有完善好,可能也没有安全人员的配备吧。

房主应该多多少少的去慰问一下亡者的家里,毕竟人家是给自己盖房子发生的意外去世的,钱不用花多少,起码走一趟,对方人家家里人也能得到多一些安慰,包工头也会很感激房主的做法。

我们村子有个嫁出去的女孩就是,自己的对象也是建房子的时候不慎伤亡了,包工队赔了120万,因为很年轻,又有家庭,所以法院判的赔偿还是挺合适的,当然也没有听说那个房主有没有出资。

以上是我对于农村这一问题的回答,欢迎评论区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哦~

题主问: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看着虽是一道带有农村标签的问题,但实际上这道题已不是单纯的农村农业问题了,确切的说这道题应该属于农村民事赔偿纠纷案件问题了,这样的事情应该由专业律师来解答,不过平台上既然打出了农村标签,那么农嫂在这里就用普通农村人的思维说说自己的看法。下面农嫂就和大家说一个像这道题目一样的真实事例,真实的事例就发生在农嫂的亲人和邻居身上。

2014年临春节只剩十几天的时间,邻居家的房屋突然因电路故障的原因导致起火,一场大火将邻居家房屋烧的面目全非,邻居家的这个不幸也让邻里百家跟着难过。于是在过完春节之后,出了正月,邻居便打算将烧毁的房屋扳倒进行翻新n。在农村不换是建房还是旧房翻新,一般都是农村里一帮会木瓦匠手艺的人自己组织起来的盖房队伍,有垒墙的大工匠、有打下手的小工。

当时我邻居旧房翻新就找了一帮自村的瓦匠工来干活,雇佣的时候讲好了大工每天180、小工每天120、一天一盒烟,因是自己村的中午要管的这顿饭瓦匠工头说也就免了,都是一村庄的离家也都近,各回各家吃,邻居家遭遇这不幸的事,权当是老邻里邻居的帮个忙。本来事情安班就续的安排的挺好的,这帮瓦匠工们就照安排的这样干了十几天,临近完工还剩两天,邻居家说什么这两天中午也要管这帮瓦匠的饭,邻居说房屋给盖的非常满意,都没给糊弄,本来农村建房中午得管顿饭,中午不管饭这顿饭钱也得加到工钱里,因这帮瓦匠是自己村里的这帮伙计们不在这吃饭,也没往工钱里加,邻居感觉是是在过意不去,所以临完工怎么着也得请这帮伙计们吃顿饭。

要不说,事情往往就发生在这巧然上,最后完工的那天中午吃饭的时候,有一个大工匠也是出于高兴就多喝了一杯白酒,酒还不能下肚的功夫他却一头栽倒了下去,不省人事,当时包工盖邻居家房子的工匠头我六叔和邻居吓坏了,急忙拨打了120,当救护车赶到后,抢救医生诊断后说,是突发性脑血破裂。事情往往也就是这样不如人意,这个大瓦工在还没等到送往医院的路上就停止了呼吸。

其实,这样类似的事件在农村常有发生。不管是在帮工亦或是雇工过程中如遇疾病突发、或是因作业中致伤、致残、或是致亡,这都不是人们所希望遇到的,可是一旦遇到这样的突发事件,应该大多的主家多少也都脱不了干系。这不就像我邻居家一样,后来,我村这大瓦匠的家属就把我六叔和邻居告上了法庭,所走的法律程序咱平民百姓是不懂,只知道,法律判工匠头我六叔和邻居对这个出事的人各付5万元赔偿费。说虽是雇佣关系,但因在主家喝酒引发疾病,和雇工的工头一样需要负连带责任。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类似的事件常有发生,如若不出人命,事情还有可选择的余地。但是一旦出现伤亡,不管在帮工亦或是雇用过程中突发疾病,应该搪在哪家人家也不会就这么不了了之了。所以,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或多或少都与我讲的这个实例有点相像,假如死亡人的家属予以追究的话,恐怕你家也得走个法律程序了。虽然我国《建筑法》中对在建筑业中因意外致伤、致残、致亡中有赔偿规定,但毕竟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因此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工程合同领域一样严格规范,所以,按步所走的程序也只有请个专业的律师才能为你解惑,对于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只有看法律怎么给评判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用最真实的事实来说一下我地农村建筑队,出现这种真实的情况下处理的过程。因为我前边邻居就是做农村建筑民房的建筑队,工具一切具备,不知是命运在捉弄他,近两年出了二次人命事故,一起是建筑队的农民,今年一起是自己老婆的亲舅舅,那起农民建筑队的工人是架子倒塌摔到地上抢救无效死的。他老婆的亲舅是叨车从二楼上面被带到地上摔死的。

去年那起农民工摔死的,在没有达成栛议前,尸体就停在他的家大门口三天,不停烧纸钱和放炮,当时我地派出所和县公安也界入了,最后二十万到底了。作为盖房的主人家,因为新房没有盖起先摔死了人,也没有出钱,因为认为此房是凶宅不吉利,新房盖起也没有住,到别的地方住去了,现在还空着。

关于叨车摔死他老婆亲舅舅的,他拿了十万到底,因为是叨车带下来摔死的是在大街上,这家房主人也没有拿钱,房子盖好后住了进去。

如果是摔伤事故,只要没有摔死,我地盖房的房主处于人道主义,都会主动拿出一部分钱给摔伤的人。总之我认为不管说什么,人家人已经没有人,做为活着的人,死去的人是来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是应该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以下死去的家属,也显得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死者的家属会多一份安慰。条款是死的,人情道德是活的,因为作为靠建筑队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大伙的力量才能撑起一片天。因为农民不懂法律,真要走司法层序,盖房的房主绝对要作出赔偿,不管你什么原因造成,因为是连带债任。

房主原则上无责任。

但在下列二种情形下,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一、自建房超过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队与房主是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该承包队没有施工资质或者劳务资质,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因此间接增加了工人伤亡的风险,房主在选任方面具有一定的过错(当然比承包队过错小),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二、自建房为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承包队不需要资质,承包队与房主间是定作承揽合同关系,房主原则上无责任。

但房主在定作、指示方面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比如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赶工作业导致事故的;再比如坚持购买劣质材料导致事故的。

农村盖房工人受伤到底是房屋主人的责任还是工头的责任

受伤的工人是工头的责任还是房主的责任,取决于受伤的工人直接受雇于谁。如果受伤的工人受雇于工头,这是工头的责任。工头和业主签了合同,业主不负责。在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中,业主在订货、指示或选择上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如果主要是找有资质的施工方,房子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然而,在农村地区,很少有合格的承包商。在农村自建房中,承包人与建造人通常是雇佣关系,但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合同关系还是施工合同关系,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关键的区别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商是否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有分歧。

农村自建房两层及以下,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承包人的资质不影响承包人受伤后的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适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残的,但是定作人有定作、指示或者挑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选择失误是指车主要对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施工人员在房屋施工过程中,方可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指令,比如主人会对员工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方法做出一定的指示。如果是业主对员工的不当指示造成的损害,也应认定为业主的过错。违约,即业主的定制工作本身存在缺陷,即定制项目、事务或工程的性质处于法律禁止或限制施工的状态。比如业主要求自己搭建的就是违章建筑。所以,农村自建房一两层,施工人员在操作中受伤,即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业主也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和施工人员都要承担责任。

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

如果是民事责任关系,首先是包工头赔偿,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工伤陪偿,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一般指的就是包工头。所以,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获得工伤赔偿应当将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一般为工地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出现。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一般该类案件,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后,发包方会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拖欠涉事包工头的工程款,用以平衡其损失。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盖房子的工人受伤,房主要承担多少责任

农村盖房子,工匠和工人一般都是没有资质的,有的是包清工,有的是房主直接雇佣干活,还有的是由包工头带着一批工人在干。这些人员都不具备合法的施工资质。在建房过程中,有工人发生事故,房主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1.如果建筑活动由包工头承包,并由他寻找工人,安排施工活动,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包工头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活动由召集人召集或给房主介绍工人的,工人的工资由房主直接支付的,召集人或介绍人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的,工人受伤,房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为召集人对建筑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由于召集人指挥、管理不当,造成工人受伤的,房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召集人追偿。

4.如果房主和施工队存在合同关系(不一定非要建房合同,只要交给施工队就算合同关系),那么工人摔伤和房主无关。

5.如果房主直接邀请工人建房并支付工资,则属于雇佣关系,工人摔伤属于工伤,房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受伤工人自身在受伤过程中存在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房主到底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或是没有责任,要依情形来定。但是不管有没有责任,作为房主都是要掏点钱出来的,哪怕是给受伤工人买点水果吃吃,也是应该的。

建议房主在建房前,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签下施工合同,哪怕是挂靠的那种也行;再一个,最好交份保险,以免发生事故,可以减少损失。

这个问题应该是指农村,在农村自建房,发生伤亡事故的很多,大部分都是选择私了,没有几个是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通过法律,建房者会倾家荡产的,农村自建房基本上都是亲戚朋友之间,一旦发生事故,都是双方亲戚朋友来一起协商,适量的赔点钱,一般都很少

需要,但是不会太大,主要有他施工队单位负责,

对于这些意外状况的话,任何情况下户主都会有一定的连带的责任,尽管不是一些违法的责任,但在经济赔偿方面是必须有一定的责任的。

对于农村盖房经常出现意外伤亡的事故,主要是因为外围的设施安全没有做好保障。不像城市里盖大楼那样,外面有安全防护网,一般在农村盖房子都是非常的简单,搭个架子就完事了,有的甚至还不搭架子,直接用梯子爬上去。尤其是现在盖的房子,都是一些小楼房,高度相对来说还是非常高的出现意外事故非常的多。

在这边前一段时间搞量化工程、美化工程,一些所谓的专家来给设计,按照江南的仿古的风格,在沿街楼上每个农户上面再加上一层所谓的古老式的屋檐,加上这些小屋檐以后非常的漂亮。也就是说钱没有白花的,这些工程主要是由当地的财政部门承担费用,对于住户是不用承担费用的。这个活被当地的一个小包工头承包了以后由于防护设施没有做到位,至少楼层一般在两层半以上,高度也能够达到七八米的样子。

总之,在农村盖房子承包施工队的工人出现了意外的状况,不慎导致了伤亡。一般农村承包施工队都是在农村召集的农民,根本没有经过安全方面的培训,都是临时凑起来的一个施工队,今天有活就把人招集起来,今天没活施工队就解散了。对于这些意外状况的话,任何情况下户主都会有一定的连带的责任。

雇佣关系,基本上都是承担全部责任!雇人有风险,操作需谨慎!如果是承包给别人建的就好很多,承包合同里可以写入出资方免责条款,然后绝大部份责任就是包工头承担了,包工头赔不起,出资方会受到连带责任。如果承包方是建筑公司,会极大极大概率减少赔偿概率,因为公司有承担风险能力,并且会给民工购买意外保险分担

首先,实践中农村盖房子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来解决,而因此往往工人是没有相应资质的,由此发生的人身损害一般是按照承揽或者雇佣关系来解决处理;

其次,房主是否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少,主要是要区分清楚工人与房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1、如果工人系房主直接雇佣,直接发放劳务报酬,报酬一般按照天计算,则一般可认定为雇佣关系,这种情形下房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除非受伤者有重大过错;还有可能是有当中所谓的包工头联系,但劳务报酬是与房主谈的,也有房主直接支付,该种情形实践中认定雇佣关系居多,房主也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该工人系包工头喊过来的,经常跟着包工头干的,报酬由该包工头支付,包工头与房主之间约定是承揽关系,即完成建房总共支付多少钱,不管包工头喊几个工人,每天多少钱,都是由包工头说了算的,包工头为劳务报酬实际支付人,这种情形下,实践中房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有些情况法院会认定房主选任过错,而判令房主承担30%以内的责任;

这种情况在农村自建房时最多。处理起来也挺麻烦。乡里乡亲的。一个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反目成仇。

下面我来区分情况交流下。

首先分为两部分,受伤的工人与房主是什么关系。有两种关系。

一种是书面明确了各自主要负责的事情,各自需要负责的责任。

一种是没有明确分工负责,也没有责任划分。按照约定俗成的一些民间规矩来做事。

如果房子顺利建成,无人员受伤,无质量问题,无工资纠纷。那就一切安好。

一旦在建房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质量问题,或者建造结束后出现工资纠纷问题。那就要首先按照书面约定来执行。若无书面约定,则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结合具体施工情况,伤亡原因,各自责任等情况具体而定。

接下来我们按照之前设定的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房主与工人书面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质量,后期维护保养,责任承担,工资给付方式的。或者房主则一切按照书面约定来执行。一旦出现人员伤亡,调查清楚后,按照约定执行。如约定施工中非房主原因一旦工人出现伤亡。全部由工人自负责任。那就跟房主没有任何责任。

第二种,房主与专业的施工团队签订了协议。那基本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了。专业的施工队加专业的制式合同。不管是不是包工包料,价格肯定也不便宜。但是各自的责任会划分的清清楚楚。

第三种,房主喊了邻居,亲朋好友来帮忙。或者请了师傅干活,但是没有签订任何协议。那房主肯定是需要负担责任的。至于责任大小,则由伤亡者本身的过错大小来决定了。

结论!在这种建房子这种家庭大事面前,一定得要先小人后君子。请专业人士拟订好相关协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出事后各自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不管施工过程中有无事故发生,心里都踏实。您觉得呢?

欢迎留言讨论补充。谢谢阅读。

大家好,我是#活出不凡的自己#,佷高兴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在农村,因盖房子工人受伤的情况屡屡发生,工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房主要承担多少责任呢?具体的责任认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情况一:房主与包工头签订承揽合同,房主承担过错责任。

在农村盖房子,基本上盖的都是两层或一层,不需要有建房资质,很多都是包工头带着一群左邻右舍进行盖房子。所以很多房主把盖房子的一切事宜包给包工头,与包工头进行口头协议,约定总工程款,不过一般房主都是包工不包料,建房用的各种材料都是房主进行购买,比如沙子、水泥、钢筋等,主要把劳务包给包工头。

此时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合同,此时如果有工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承担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房主买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或提供的建筑设备有安全隐患,属于房主要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主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情况二:房主与工人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指挥、安排、管理进行施工,包工队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参与建房活动包工队在建房活动中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只负责提供劳务,那么双方为雇佣合同关系。

此时房主作为雇主,应当保障雇员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关系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工人在为房主盖房时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承担工人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在农村,很少对簿公堂,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选择私了,房主赔一部分钱把事情解决了。

总结:在农村盖房子,工人受伤时有发生,如果房主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此时房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工人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房主一般都会买些礼品去看看工人。如果房主与工人是雇佣关系,此时工人受伤,房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医疗期、护理费、误工费等,很多情况下都是选择私下解决,很少去打官司。因此,房主盖房最好把建房事宜包给包工头,变成承揽关系,这样工人受伤,房主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建房子一般都是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包工头双包工程,工人受伤就包工头承担,还有一种就是单包工,房主出材料,点工,一天多少钱,但都是包工头去包的,工人受伤就包工头和房主沟通一家一半比较合理。不知道你门那里是怎样赔偿的

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承担多少责任也是不同的。

一、房主与承包人签订盖房承包合的责任承担。

如果房主在盖房子的时候将盖房的活承包给了承包人,而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发放每一个工人工资。这个时候,房主与承包人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而承包人与他聘用的工人形成了雇佣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了人身损害,那么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主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房主直接聘用工人盖房的责任承担

如果是房主自己找工人盖房子,并且直接由房主负责给工人发放工资,此时房主与盖房工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人在盖房子的时候遭受到了意外伤害,那么从法律上讲,房主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但是,承担责任多少,则需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然后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自建房用工模式大概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房东自备材料,邀请亲朋好友来帮忙,亲朋好友无报酬,属于无因管理;第二种模式,房东自备物料,雇佣工人干活,这属于雇佣关系。第三种模式,房东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雇佣工人干活,这时包工头和房东之间是承揽关系,工人和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

以上三种用工模式下,工人发生伤亡事故,房东的责任各有不同:

第一种,亲朋好友来帮忙,不要报酬,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工人受伤了,房东原则上要全责,除非是工人存在重大过错,如野蛮操作不听劝阻等。即便工人有重大过错,房东仍然要给出绝大部分的赔偿。因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产生的绝对原因,说句大白话,工人完全是尽义务,无索取,所以根据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一旦发生事故需要索赔时候,应该给予最大的权力。

第二种模式,房东自备物料,雇佣工人干活,这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只要工人在施工中没有重大过错的,原则上房东要负责赔偿。

第三种模式,包工头承揽模式下,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发生伤亡事故,原则上由包工头负责赔偿。但是如果包工头财力有限时候,房东出于人道主义,也要多多少少给填补偿。然后还有更加扯皮的事情,由于农村自建房,包工头绝大多数都没有资质,房东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一旦扯起皮,房东会叫苦不迭。好在农村自有风俗习惯调解机制,能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