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有关旧房改造政策(成都市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策有哪些)
- 作者: 祈燕绥
- 发布时间:2023-10-19
成都市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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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满足用户的日常使用,从目前来看,越来越多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电梯来达到生活的便捷性,比方说在成都,很多人为了能更好的上下楼,会在小区中提议加装电梯,这确实是非常不错的想法,那么成都市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相信会给您带来不一样的见解。
成都市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策有哪些
1、不破坏绿化及公共设施,不影响消防、水电以及排水管道;2、有三分之二的住户赞成加装电梯,并同意分摊费用;3、应当以某个单元进行申请,可委托居委会协助,并办理好相关手续;4、要经过规划局等相关部分的审批通过。
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注意事项
1、对于电梯的安装来说,它必定是会占用一起公共区域的,并且加装的费用很高,因此在申请时,一定能够要让楼房所有人员都签字同意,这是加装电梯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否则审核通过不了。
2、如果说有业主不同意也是可以提出申请的,并且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会有两次公示,不同意的住户提出异议后,相关部门就会要求申请方将问题处理好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审核工作。
3、当然加装电梯并不是说有钱就能解决的事情,它是需要三分之二的住户同意并且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即可,比方说是否满足城乡规划,能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标准等等,这些都是在安装中需要慎重对待的要点。
4、其实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需要准备的资料也有许多,比方说申请报告、施工及维护方案,产权证复印件,建筑平面图等等,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只有确保了资料足够齐全,才能保证流程的顺畅性。
小结:以上关于成都市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策有哪些,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注意事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装修知识,可以关注齐家网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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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成都北改土地新政策
随着成都“北改”工程进入第五个年头,当初若干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有效期也将至。6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北改办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北改”,加速项目落地投建,成都决定把“北改”相关土地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明年年底。
继续支持和鼓励国有存量土地再次利用。其中,对于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由政府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北改”,改造整理出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经政府批准的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项目等,以上情况将延续相关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
继续支持企业加快开发建设,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继续执行项目报建政策。单位自建房可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以及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的项目,在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报建的,报建费按“北改”收费标准执行;用于安置“北改”区域内居民的安置房,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参照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等。
除以上涉及国土、报建的有关政策之外,其余“北改”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作为成都最大民生工程,成都提出:力争通过五年努力,改变城北片区老旧城市形态和落后生产力布局。来自成都市北改办统计数据显示,该工程自2012年启动以来,累计已实施项目960余个(计划实施1100余个),完成投资2702亿元(计划完成投资3300亿元),成都城北城市功能和结构得到完善和优化。预计到2017年“北改”工程基本收官时,片区内产业(服务业)增加值预计将达1200亿元,在2012年的基础上增长2.8倍,城北城市形态同步得到大幅提升。
是“北改”攻坚关键年,今年成都计划在“北改”区域实施项目741个,计划完成投资600亿元,力争达到800亿元。此次“北改”政策有效期延长,将为项目加速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房
怎么改?
成都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6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近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逐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该办法有效期为2年。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搬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具体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改项目的征收搬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以及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为确保项目阳光运行,成都将联合多个部门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贷款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将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将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菜
怎么做?
把川菜“吃”成千亿元产业
到2020年末,全市餐饮零售额突破1000亿元大关,把成都建成全球川菜标准制定和发布中心、全球川菜原辅料生产和集散中心、全球川菜文化交流和创新中心、全球川菜人才培养和输出中心——近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成都市川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力推“国际美食之都”品牌战略。
根据成都市的目标,到2020年末,将培育5家以上10亿元的龙头企业;培育10家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打造10个川菜原辅料示范基地;打造10条国家级特色美食街(区)。
完善川菜标准体系。成都将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川菜企业制定完善川菜标准体系,在川菜行业倡导和使用“成都标准”。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2万元奖励。
夯实川菜产业基础。支持建立一批稳定、无公害、绿色、有机的川菜种养示范基地,构建从田间到餐桌来源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川菜原辅料供应体系;同时,优选一批成都小吃、经典川菜实行工业化生产,打造成品种新、质量好、附加值高的方便食品和半成品。把郫县豆瓣、新繁泡菜等特色川菜原辅料打造成畅销海内外的拳头产品。
打响做亮川菜品牌。成都将构建川菜“五名”品牌体系,即“名菜”“名店”“名师”“名节(会)”“名街”。此外,餐饮“老字号”提升门店形象,对新建或改造旗舰店和形象店,每店有望得到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另外,助力川菜“走出去”,成都将借势“一带一路”战略、“蓉欧+”等,建立10个“成都川菜海外推广中心”,为川菜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发展提供宣传推广、需求对接、项目招商、投资合作、劳务输出等服务。同时,组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烹饪大师和著名美食家,制定“全球精选川菜餐厅”标准,在全球认定一批精选川菜餐厅。
田
怎么种?
“七网”助力1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
用3年时间,新建标准更高、配套更优、产业更强的高标准农田100万亩,实现高标准农田耕地地力平均提高1个等级以上,农田粮食生产能力每亩提高100公斤以上……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该市近日正式下发《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计划》,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
100万亩高标准农田,涉及二、三圈层14个区(市)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照集中连片规划、分组团实施的要求,二圈层区县集中连片规模不低于2万亩,三圈层县(市)平坝区集中连片规模不低于10万亩、丘陵区不低于2万亩。
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将实现田网、渠网、路网、观光网、服务网、信息化网、设施用地网“七网”协调发展,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三化”联动,农田灌排能力、土壤培肥能力、农机作业能力“三力”提升。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建设和“设施用地网”建设。“要建设高标准农田信息监管平台和田间监测系统,重点监测作物苗情、土壤墒情、病虫害疫情和农业灾情。”成都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而“设施用地网”建设,则将合理规划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农业用地。
粮
怎么运?
引粮入川”再添运输主通道
6月7日上午7:30,由50辆中粮北良港专用L18型散粮车组成的“西南粮食物流走廊”首趟散粮专列,缓缓驶入位于新津的中粮成都产业园。这意味着,“引粮入川”再添一条粮食运输主通道。
目前,四川省已成为粮食消费第一大省和调入转化第二大省。此前,粮食主要来源于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多采用传统的包粮敞车运输方式。,通过铁路调运入川的粮食就达到1350万吨。
2013年,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在成都市开展“北粮南运”铁路集装箱散粮运输试点工作。此后,中粮成都产业园建成了西南地区唯一的散粮接卸专用设施。,“东北—新津”“西北—新津”“华中—新津”散粮铁路专列相继开通。
与包粮敞车运输方式相比,散粮专列具有节约时间、节省包装、装卸费用等优点。以东北运输到成都为例,包粮运输约需1个月时间,而散粮专列则只需5—10天;同时,散粮运输的粮食损耗可下降千分之四,意味着一车粮食可减少240公斤的损耗。
此次抵蓉的“西南粮食物流走廊”首趟散粮专列,从广西防城港站出发,历经3天到达中粮成都产业园。不仅意味着成都打通了“华南—四川”粮食战略通道,实现了与东北、西北、华中、华南等四大粮食产地的战略合作,还标志着大成都区域“引粮入川”散粮专列全覆盖。
下一步,新津将加快粮油供应链的全球化进程。“通过阿拉山口,一个国际散粮陆路运输大通道正在打通。”中粮成都产业园副总经理董云超说,届时,散粮运输专列将直接开进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家,实现中粮的“世界粮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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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成都单位公房的相关政策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一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房改售房中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的办法成房委[1995]第19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5-11-29生效日期: 1995-11-29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关于“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需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的规定,我市1987年以来房改售房中购得的部分产权住房可按以下办法转换为全产权住房。
一、凡按照成府发[1988]101号、成府发[1991]171号、成房委[1992]07号文件的规定购房,并按规定办得产权证的,继续有效。1987年以来按标准价折扣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均为41.25%;按标准价全额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为60%;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为100%。
二、购房职工本人愿意,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可对拥有上述部分产权的住房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职工原购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视为已购得的产权;
(二)余下产权部分按现行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给个人。具体办法如下:
1、按现行的成本价基价重新评估,确定该套住房的具体成本价。
2、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应补房价款。
应补房价款=具体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和)[(1-41.25%)×A1+(1-60%)×A2]×(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A1=标准价折扣购房的面积
A2=标准价全额购房的面积
3、转换时须将应补房价款一次付清,一次付款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三、购房职工补足房价款后即取得全部产权,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按照每个家庭只能以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的政策原则,已经购买了两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实行成本价转换,另一套按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和补充意见(成委办[1994]86、[1995]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后,不得再用标准价或成本价另购公有住房。
六、为了加强产权管理,转换时原购房的楼梯间分摊到各户,不另收房款。房屋楼梯间由各住户共同使用、管理。
七、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9-05-31生效日期: 1999-05-31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候(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五城区(含高新区)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转让申请及转让协议;
(二)转让价格;
(三)所转让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证;
(四)转让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房屋出租单位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后报房屋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房屋出租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九条房屋出租单位将直管公房转让价格的25%至30%纳入公房的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其余部分归转让人所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权的;
(四)转让与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行为有异议的;
(五)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
第十一条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解决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援助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公共住房体系,满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目标: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运行与支持体系。通过援助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从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则:坚持货币补贴、实物配给相结合和分层次的援助方式;坚持政府适度援助和援助范围、方式、标准的动态调整;坚持援助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二)适用对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产权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3.具有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体系
公共住房制度实行分层次的援助体系: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租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3.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并领取政府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1.根据承租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承租面积越大,补贴标准越低;反之,补贴标准越高。
2.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
1.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2.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旧房改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构成
市住房储备机构积极组织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赁,同时适当储备公共住房房源。
储备的公共住房的来源:
(一)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府现有直管公有住房中腾空调剂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划转;
3.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营运产生的收益;
4.市本级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
5.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市级财政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承担60%,五城区承担40%。
(三)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财政监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根据租金补贴的需求状况和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储备情况,可以实行轮候。轮候顺序依照家庭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的先后加以确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监管体系
(一)准入机制。对申报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资格管理。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
2.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申报家庭的复核、公示。
3.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纳入公共住房援助体系家庭的资格认定、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退出机制。
1.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援助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补贴。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或已购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有关部门还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条件交易时,应将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返还,返还的资金纳入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确保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根据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对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本实施方案中涉及最低收入线、低收入线、中等偏低收入线、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本方案中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五)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成府发〔2000〕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配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通知2市政府成府发〔2000〕6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1990年以来有关政策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发〔2000〕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发〔2000〕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发〔2000〕1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发〔2000〕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通知7市政府成府发〔2000〕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按属地原则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发〔2000〕1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9市政府成府发〔2001〕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李家钰烈士旧居等22处建筑为成都市首批文物建筑的通知 10市政府成府发〔2001〕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二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11市政府成府发〔200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2市政府成府发〔2001〕10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外企业到成都高新区西区投资后实行产值销售收入和税收分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市政府成府发〔2001〕1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4市政府成府发〔2001〕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 15市政府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6市政府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7市政府成府发〔2001〕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的思路和建议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发〔2001〕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9市政府成府发〔2001〕1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市政府成府发〔2001〕20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21市政府成府发〔2001〕2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22市政府成府发〔200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23市政府成府发〔2002〕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24市政府成府发〔2002〕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证照)目录的通知 25市政府成府发〔2002〕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6市政府成府发〔2002〕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27市政府成府发〔2002〕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成都市三环路绿地绿化建设管理总体思路的通知 28市政府成府发〔2002〕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9市政府成府发〔2002〕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30市政府成府发〔2002〕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31市政府成府发〔2002〕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32市政府成府发〔2002〕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33市政府成府发〔2002〕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34市政府成府发〔2002〕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35市政府成府发〔2002〕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36市政府成府发〔2002〕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7市政府成府发〔2002〕7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38市政府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39市政府成府发〔2003〕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0市政府成府发〔2003〕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41市政府成府发〔2003〕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42市政府成府发〔2003〕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意见 43市政府成府发〔2003〕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意见 44市政府成府发〔2003〕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45市政府成府发〔2003〕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46市政府成府发〔2003〕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7市政府成府发〔2003〕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48市政府成府发〔2003〕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