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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高出多少算虚高(合同价格虚高构成价格欺诈)

  • 作者: 沈昕云
  • 发布时间:2023-10-18


合同价格虚高违法吗

单纯的价格过高,不能构成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同价格虚高构成价格欺诈

法律主观:

单纯的价格过高,不能构成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招标价格虚高怎么定责

招标控制价过高,直接的影响就是几乎不会出现施工单位报价过高而流标的现象。审核结算,审核施工单位的合同价,而非招标控制价,所以对于审核影响微乎其微。招标控制价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合理高价。因为他要包得住所有施工单位的合理报价。

【拓展资料】

理论上,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是招标人或者说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所以在此并不承担责任。至于建设单位如何承担这部分责任,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范畴,从有限的信息来看,本项目应该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范畴,需要看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如果是在北京的话,首先是第三方审计介入,明确工程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如果仍然超过财政评审价,超出部分肯定会由建设单位承担。至于采购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责任划分就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了。

所谓低价中标,其实施工单位在投标的时候是有技巧的,叫做不均衡报价,比如说一个装修工程,需要装修顶棚和地面,只有会议室有石膏板吊顶和木地板,其余房间都是矿棉板吊顶和瓷砖。显然瓷砖和矿棉板吊顶的量肯定是比石膏板和木地板要多的。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压低瓷砖和矿棉板的价格并抬高石膏板和木地板的价格(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话),来保证自己能低价中标。可能有人会问了,在量多的地方压价,不就亏了么?其实不然,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能保证自己中标,二是,如果业主单位心气提高了,觉得瓷砖和矿棉板吊顶不好看,想都用木地板和石膏板,那么施工单位就会大赚一笔。故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就会使劲忽悠业主单位,瓷砖不好看啊,不高档啊,不大气啊!矿棉板太土啊,不高贵啊,不华丽啊,要改地板啊,要改石膏板啊!!这就大概能解释清楚题主的问题了。

还有即使是低价的瓷砖和矿棉板,施工单位仍然是有利润的,只是比较少而已,工程量增加的话施工单位还是很开心的,苍蝇也是肉。

再有一点,题主弄混了变更和索赔的关系,变更只的是工程量的变化,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或者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时不一定导致索赔的,只有费用增加才会导致索赔。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而变更施工方法的,经过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同一,一般不会增加费用。若工程量减少,是要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的。

还有索赔不一定是费用,还有工期索赔,题主没问就不展开了。

审计招标采购合同价格虚高可以认定为国家损失吗

可以。审计招标采购合同价格虚高合同是无效的,会损害国家利益,可以认定为国家损失。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