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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老房子拆迁补偿标准(南充市拆迁补偿标准)

  • 作者: 向永善
  • 发布时间:2023-10-13


南充市蓬安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四川省,蓬安县,金甲乡,五村二社,拆难房孑,怎么赔偿,多少钱一平您好亲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如下: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三、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宅基地赔偿标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拆迁赔偿标准有拆迁草房,每平方米赔付一千九百元,拆迁的是砖瓦房的,每平方米进行补偿两千四百元,如果是两层楼以上的楼房的话,则每平方米按照三千三百元进行补偿,同时每户的异地安置补助费有两万元补偿。

四川省南充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而不足45平方米的,每产权户增加20平方米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原产权面积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在优惠20平方米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再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

四川自古以来就是天府之国,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西部建设,而四川作为中西部地区的枢纽城市,在西部经济开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得力于政策的支持,四川的农村建设也推荐了新的台阶,下面我以四川省南充市农村拆迁补偿为例,谈谈四川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四川省南充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房屋类

别价格(元/m2)主要条件框架610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m2。局部框

架550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m2。砖

混460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m2。砖

木310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m2。木220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m2。简

易结

构70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他楼地面、水电设施,每缺一项扣除10元/m2。备注一、由于农村一般无小区配套,因此上述房屋重置价格不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若确实有则应加上100元/m2。

2、房屋具体价格按评估确定。

3、房屋成新率:

(1)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折旧评估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给予折旧,年折旧率1.4%,最大折旧率为50%。

(2)1978年之前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重置价格按实际折旧计算,并给予地基安置;1979年之后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按实际折旧率。

二、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三、相关法律法规: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计付:

(一)征用水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按土地所在区位、类别以及等级进行补偿。其中: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各县(市、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各县(市、区)乡集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

7倍。征用旱地,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其他区域内的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只宜种植单季稻产粮区,征用水田的,按该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的60%分类计算土地补偿费。

(二)征用园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征用经济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征用其他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至50%补偿。

(三)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以及专业渔池(塘)以外鱼塘用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水库用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等)、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四川省南充市农村拆迁补偿,就算是同一个地方不同的房子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实际能拿到多少补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上述的数据仅供参考,但是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不能够因为征收拆迁,以至于改变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水平。

南充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南充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承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的工作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区两级国土、规划、住建、房管、人社、农业、民政、财政、城管、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六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住宅房产权分割及交易;

(四)租赁房屋;

(五)各类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

(六)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安装。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部分征地的实行自拆自建安置;对统征村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拆迁公告时征地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以产权户为户数按下列办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内,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含无房户),按30平方米/人每产权户增加20平方米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30平方米/人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实际还房面积超出30平方米/人且在优惠20平方米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再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征地范围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而不足45平方米的,每产权户增加20平方米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原产权面积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在优惠20平方米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再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

(三)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人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无优惠面积;被拆迁人在产权建筑面积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原产权面积超出实际还房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本地域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的,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房屋的残值进行补偿。

第十条还房参考户型为:一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两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三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

第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楼层价差浮动比例为:一楼下浮5%、二楼上浮3%、三楼上浮5%、四楼上浮5%、五楼上浮3%、六楼下浮11%。浮动比例基数为建安造价。安置的住宅房超过六层的,楼层价差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还房建筑面积与原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对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以房屋拆迁公告时间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按新旧房评估价差结算;还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补差;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提前搬迁奖金,奖金标准为:按搬迁通知书发布的搬家时间之日起20天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按5元/平方米计发奖金;逾期不享受提前搬迁奖金。

第十五条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拆迁实施单位未及时还房的,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或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过渡。

第十六条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住宅房过渡补助费;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拆迁实施单位不支付住宅房过渡补助费;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七条还房公告的安置结算期满1个月后,终止发放住宅房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实施单位对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住宅房过渡费标准执行);对非住宅房被拆迁人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附属设施及自拆自建的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一套的,被拆迁产权房屋原有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在还房安置时由拆迁实施单位予以恢复;新增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安装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两套及以上的,其中一套安置房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二条拆迁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采用货币补偿,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拆迁后确需办公、公益事业用房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取得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合法批准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乡镇企业,按照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四章房屋权属确认

第二十四条征地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的主管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书需要确权的,由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确定。

征地公告前,因离婚、分割等需要分户确认房屋权属的,可持相关资料申请确认房屋产权。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因婚嫁、依法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应享受宅基地而未审批的,经国土、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全家出生、正常迁入人数与迁出和死亡人数相抵扣后,多余人数在现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内按楼房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非楼房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其确认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户实建房屋面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宅基地及房屋:

(一)城镇居民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购买房屋的(依法继承的除外);

(二)户口不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且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住房已转让、赠与的;

(四)在本市已享受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五线”(红、黄、绿、紫、蓝线)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建房的;

(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七)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九)经批准已建新房,旧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

(十)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夫妻双方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离婚分户的,不能重复享受安置还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拆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拆迁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自拆自建农房补偿标准表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元/平方米)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框架790-880穿逗、土木370-420

砖混630-760偏房190-230

砖木480-560简易偏棚80-160

二、房屋残值补偿标准表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元/平方米)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框架300穿逗、土木150

砖混220偏房100

砖木180简易偏棚60

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项目类型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围墙土围墙平方米35

砖石围墙立方米110

固定灶土灶座280含碗柜

为一套

卫生灶400

固定洗衣台座200

砖(石)柜个300

固定水缸个300

四、房屋建安造价补差标准规划区内房屋建安造价补差按76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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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