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子拆除方案(旧房拆除重建申请流程)
- 作者: 周冰贤
- 发布时间:2023-11-01
国家拆除旧楼板房政策有哪些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
很多城市的老旧板式房都是预制板楼房,其建造时间比较久,容出现了各种的问题,而且预制板楼盘还存在抗震性能差等缺陷,因此不少人要求拆除旧楼板房。那么国家关于拆除旧楼板房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必须要拆除预制板楼房。预制板式楼房的拆除改造要看当地政府是如何规定的。比如说太原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推进老旧预制板房改造的通知,政府将全面启动城市老旧预制板房的加固工程,预计在2020年,全市城乡房屋具备抗6级地震的目标等等。
2、如果预制板楼房将要被拆除,有可能是因为城市发张规划的需要,政府对这块区域的楼房进行征收,其相关的政策要求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政策是怎么规定。具体的政策规定大家可以咨询相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般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都会进行公示。
3、预制板楼盘指的是用预制板建造的房子,这类楼房是从苏联引进的,具有施工方便,降低成本的优点。不过预制板楼房并不是很结实,其抗震性能差,使用寿命通常为30-50年。预制板楼盘在七八十年代是非常普及的,如今已经被淘汰。国家虽然没有出台强制的文件明令禁止使用预制板建造房子,但是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文件限制使用预制板。
小编总结:关于国家拆除旧楼板房政策有哪些,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此有所了解。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强制性拆除预制板楼房的相关政策文件,想要了解当地预制板楼房拆除改造的情况,大家可以咨询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
【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旧房拆除重建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旧房子重建,需要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先写出申请,然后找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取得规划手续后,现办理施工建设手续,然后就可以开工建设了。完工后,就可以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旧房屋拆除施工方案老房改造拆除攻略指南
一些房屋居住久了,需要对旧房进行拆改翻新的,在拆改的时候我们要知道如何进行拆除,旧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是什么,不要盲目的进行对房屋拆除,会影响房子安全的。那么我们在拆改老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对老房改造拆除指南做出详细了解,然后更好的进行对房屋拆除,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房屋拆除方案。
一、门窗拆除
![](/pic/旧房子拆除方案(旧房拆除重建申请流程).jpg)
旧房拆除之前我们一定要了解它的施工方案,从哪些方面进行拆除,业主可以做好拆除准备。由于门窗老化是旧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但如果材质坚固,而且你也喜欢其款式,一般来说只要重新涂漆即可焕然一新,但是木门窗是否起皮、变形,一定要换新的了。此外,钢制门窗表面漆膜脱落、主体锈蚀或开裂,除了不安全外,也很难恢复原状,为了不影响使用效果,也应拆掉重做。
二、地面拆除
旧房拆除地面的时候,由于地面铲掉很难,所以大家没有必要进行拆除,可以保留,重新进行施工粉刷。但是砸地面砖时,避免碎片堵塞下水道;只有表层厚度达到4毫米的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竹地板才能进行翻新。此外,局部翻新还会造成地板间的新旧差异,因此,消费者不能盲目对地板进行翻新。
三、水路拆除
旧房屋拆除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水路拆改,因为之前水路布局不合理,时间久了有可能被腐蚀了,所以拆改师傅一定要对水路检查清楚。如果原有的管线是已被淘汰的镀锌管,在施工中必须将其全部更换为铜管、铝塑复合管或PP-R管。
四、电路拆除
旧房普遍存在电路分配简单、电线老化、违章布线等现象,已不能适应现代家庭的用电需求,所以在装修时必须彻底改造,重新布线。由于以前的电线都是用铝线,所以就需要将其换成铜线,并且要使用PVC绝缘护线管。而对于安装空调等大功率电器的线路要单独跑线;至于插座问题,一定要多加插座,因为旧房的插座达不到现在电器应用的数量。
以上就是关于旧房屋拆除施工方案,老房改造拆除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政府拆老房子的政策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老房子被拆除的政策已经出台有以下几种:
![](/pic/旧房子拆除方案(旧房拆除重建申请流程)_1.jpg)
1、无主房屋:目前许多农村房屋由于家庭成员去世以及户口迁出等等问题,导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继承人因为去世已经销户,而这一类房屋将会归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农村旧房整治过程中将会被无偿拆除。
2、即将倒塌的危房:对于农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于农民朋友家庭贫困,无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导致家中的老房成为了危房,对于此类情况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让农民对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
第二类、对于因为一户多宅或者房屋长期闲置荒芜出现的危房,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