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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新农村自建房政策(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山东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 作者: 彭婉钧
  • 发布时间:2023-10-15


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山东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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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沙土镇自建房限高多少米

不得超出3.3米

自建房,也叫单门独院,单门独户,独门独户,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镇规划区外或建设用地范围建房。

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越来越稀缺。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越来越多的城镇提高了拿地门槛或者禁止建设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减少。人们所说的自建房,一般指农村自建房。而在县镇级别的小城市,也存在着大量的自建房。与农村自建房不同,县镇里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体的农业土地。它们的土地性质一般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这些土地或房产是可以合法过户或交易的。以往,城镇管理体制疏松,办理土地使用证门槛低。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越来越多的城镇提高了拿地门槛或者禁止建设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减少。

2022年农村自建房能建多少平方超出多少收费怎么收一文解读

随着乡村振兴的实施,新农村建设一直都在进行当中,农村发展的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的规定,如农村自建房就有许多的规定。首先是一户一宅原则,其次农村宅基地面积各地是有标准的,最后国家不允许耕地建房等,一经发现,都是要进行拆除的。但农村自建房若是宅基地超过面积的,也可以不用拆除,缴纳费用即可,而对于农村自建房面积,以及宅基地超标收费标准,很多人都不清楚,那么具体2022年农村自建房每户规定多少平方?超出多少收费?怎么收?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2022年农村自建房能建多少平方?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标准,不同的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一样,2022年各地农村自建房面积标准如下:

1、江西省

2022年《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占用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

2、河南省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地区每户不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地区每户不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3、湖南省

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每户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每户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每户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

4、湖北省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改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湛江市

根据《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湛府规〔2022〕4号)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宅基地每户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每户120平方米以下;山区每户150平方米以下。

注:各个地区宅基地面积规定政策有所差异,具体面积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2022年农村自建房超出多少收费?

2022年农村一户一宅自建房面积,按照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占面积越多,收费越多。不同地区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个别地区最新标准如下:

1、汨罗市川山坪镇

根据《川山坪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川发〔2022〕2号)规定,超出面积1-30m2部分,5元/m2;超出面积30-60m2部分,8元/m2;超出面积60-100m2部分,10元/m2;超出面积100-150m2部分,12元/m2;超出面积150m2以上部分,15元/m2。

2、萍乡武功山

根据《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暂行办法》(萍武管字〔2021〕48号)规定,超出规定面积1-50平,按10元/m2计费;超出面积51-100平方米,按15元/m2计费;超出面积101-150平,按每年20元/m2计费;超出面积151平,按每年25元/m2起征,每增加50平收费标准提高5元/m2计费,以此类推。

3、江西余江

超出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1-50平的部分,收取10元/平方米;超出51-100平按15元/平收费;超出101-150平按20元/平收费;超过150平以上,每增加50平提高50元/平收费。

4、河南省

超出50平以下的,每平收费2.5元;51-100平收费5元/平;101-150平收费标准为10元/平。

5、山东省

超出50平以内部分,按照1元/平收费;超出标准面积50-149平,按照3元/平收费。

2022年农村自建房的申请流程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集体讨论并公示

村委会收到申请以后,提交村民小组进行会议讨论,将申请理由、宅基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层高、建筑面积进行公示。

3、村级乡镇审查审批

村级主要审查提交材料真实性、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规划,审查通过后,送报乡镇政府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批出具《宅基地批准书》。后续对宅基地到场审查,丈量。

4、住房完工后验收

当住房完工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规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022年农村自建房的注意事项

1、层数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中规定,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层数垂直分户的建议2-3层,在水平分户上建议是4-5层。

2、耕地不能乱占

村民建房千万不要擅自乱占耕地建设住房,一旦被发现,拆除是不可避免的,这个原则要遵守。

3、一户一宅

农村建房需要遵守“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村民要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需要承诺退还老宅基地,这才符合规定,查验才会合格。

以上就是关于2022年农村自建房面积以及收费标准介绍了,农村个人建房已经规范了流程,不可以像以前一样,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想建多大就建多大,务必要符合面积规定,且建房前要取得宅基地建设许可证和村庄规划许可证,满足规定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此2022年建房,各位一定要了解清楚规定,早知晓不吃亏。

山东省农村住房新规定

1、山东省农村自建房规定可以参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办法中有明确农村自建房的相关条件。比如说第四十三条中就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能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2、该办法第四十四条则明确的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即因结婚成家等原因,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无住房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都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同时,还规定了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过,山东省各市、县人民政府也有发布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