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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扰民噪音时间规定(北京扰民时间规定)

  • 作者: 彭俞宇
  • 发布时间:2023-10-25


北京噪音扰民时间规定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

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北京噪音扰民时间规定如下:

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

4、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标准为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超过以上分贝数的声音属于噪音。

噪音扰民当事人可与噪音的制造者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还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北京施工扰民时间规定

北京施工扰民时间规定:

北京市装修扰民噪音时间规定是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

居民室内装修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类污染。根据相关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违反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干扰邻里生活,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噪音的分贝标准归为1类,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1、0类50分贝,40分贝;

2、1类55分贝,45分贝;

3、2类60分贝,50分贝;

4、3类65分贝,55分贝;

5、4类70分贝,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别墅区、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法律依据: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五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北京市装修扰民噪音时间规定

您反映的居民楼内装修噪声扰民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是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的,违反此规定,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建议您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反映此问题。

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扰民时间规定

北京扰民时间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产生噪音等扰民行为。

属于下列情况者,音响器材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1、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2、课、工间操;

3、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