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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以总价还是单价为准(招标文件中的总价和单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 作者: 彭天康
  • 发布时间:2023-10-20


投标报价是总价还是单价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所填入的投标报价,投标价格应为综合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质检(检测)、措施、运输、安装、缺陷修复、废弃物处置(包括场地选择)、管线保护、周边建筑物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保通设施和相应的保通人员以满足保通工作的需要、环保、管理、利润、保险,并综合考虑风险费及配合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及一般风险,结算时以中标单价支付。

招标文件中的总价和单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 和 投标总价什么区别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和投标总价的区别:

一、指代不同

1、综合单价法:是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中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二、计算方法不同

1、综合单价法: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措施性费用包括专门性措施和一般性或小型措施费用,前者应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计费,后者在”其他直接费“中计取。

2、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

三、作用不同

1、综合单价法:是改革开放之后顺应市场需求。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材、机,管理费、措施费、等。包含着这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所有费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

招标文件注明为单价合同,合同签订为总价合同行么

招标文件注明为单价合同,合同签订为总价合同不行。因为单价合同中,综合单价一般是给定的,没有特殊条件不能够调整单价,但是由于单价合同中以单价优先,当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矛盾的时候,一般是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总价合同相当于给定了一个固定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如果没有变更的情况出现的话,就不能够进行调整。

合同的特征如下: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2、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样性,同一合同标的,可能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其目的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标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径庭;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