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欺诈消费3倍赔偿标准)
- 作者: 向镱文
- 发布时间:2023-10-28
房产中介有哪些欺诈行为
房产中介有以下几点欺诈行为:
一、签合同不给正本。
对策: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中介称要将合同带到上家处让上家签了再给下家,那至少要多长一个心眼,让中介将合同复印一份,再叫中介盖个章,并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这样就不担心中介私自修改合同了。
二、强制规定独家委托。
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三、欺上瞒下吃差价。
对策:中介吃差价的方式主要有:
1、办理委托手续,对双方隐瞒交易价格,吃全部差价。
2、在上家报价的基础上,约定成交价超过报价的部分与上家分成。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扩展资料:
形成原因
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有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等社会内在的原因,也有违法者贪利的个体原因,还有执法资源的缺乏与执法能力的不足、社会大众匮乏对商业欺诈防范商业知识与辨别能力,以及抵制商业欺诈的自觉性等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在任何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商业欺诈。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致使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必然会利用经济体制的漏洞,实施商业欺诈。
这是商业欺诈产生的经济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经济体制的漏洞会逐渐得到弥补与修复,商业欺诈滋生的空间必然会大大缩小,大部分商业欺诈者必然无计可施。
法律体制
二是法律体制不健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旧的法律已经不能胜任惩治商业欺诈行为,急需对这些涉及商业欺诈的规定予以修改甚至废除,制定新的规范;商业欺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处于变化当中的。
法律的僵化性与滞后性导致了对一些花样不断翻新的商业欺诈无法规范;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导致适用上的模糊,也必然导致对商业欺诈难以规范;法律规范的冲突性导致了适用上的扯皮或无所适从。
惩罚的强度不够,不能从根本上遏止住那些精于计算的不法分子的贪利欲望,因为他们坚信从违法当中所得到的利益要比受到惩罚所招致的损失要划算;等等。这些法律体制的自身原因也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重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欺诈
欺诈消费3倍赔偿标准
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规定是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服务有其他行为的情况之下,那么应当是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是接受服务的三倍来进行赔偿的,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所作出的规定。
一、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规定是什么?
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规定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能否获得三倍赔偿,取决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有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能要求经营者增加支付三倍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具体的欺诈行为,下面就结合案例来说明一下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欺诈销售行为构成要素是:
1、欺诈人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2、被欺诈人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二、房屋销售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最终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损失。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
3、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
4、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一些人在对消费者进行销售产品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欺诈行为,那么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这里的处罚主要指的就是按照商品的价格或者是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价格的价格来进行赔偿。
房屋中介违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每个地区的管理规定可能不同,比如石家庄市将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据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暂停其所有连锁门店的网签资格、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房屋中介违规行为如下:
(一)编造散布谣言。对编造散布谣言、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舆论监控,第一时间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澄清,对编造散布谣言的中介机构立即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二)发布虚假房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行房屋信息公开。中介机构不经委托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从业人员不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时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三)赚取房源差价。中介机构不能及时签订委托合同,不能做到对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欺上瞒下,垄断房源,哄抬房价,吃房源差价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部门:市发改委]
(四)挪用交易资金。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从业人员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产交易资金等。
(五)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服务。
(六)违规代理销售。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违规规避税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倒卖纳税预约号码等违规违法行为。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进行经营。对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黑中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引导购房人选择经过备案的诚信规范的中介机构,发布风险提示,建立举报制度。对“黑中介”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取缔一个,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
(九)已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备案。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所有门店,直至达到备案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方可重新营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
中介欺骗顾客如何投诉
中介欺骗顾客投诉方式如下:
(一)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到工商局、消费者协议进行举报,要求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直接向110报警;
(三)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维护自己利益。
房产交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二手房交易服务。
(二)谨慎防范交易资金、财物安全,不要把交易资金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管,也不要把房屋权属证书原件等重要证件交由其代管,确需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管交易资金的,应通过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的房屋交易结算专用账户进行。
(三)谨慎选择所购房源,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四)谨慎签订合同,防范价格欺诈。经纪服务应该明码标价,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对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与经纪机构签订“打包收取”等协议,防范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