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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对高层入户门的规定(入户门消防强制性规范)

  • 作者: 楚锦俊
  • 发布时间:2023-10-27


消防法规定高层建筑的房门必须往外开吗

所有防火门都必须朝向疏散方向开启(外开),防火防盗门也一样外开。

“消防”即是消除隐患,预防灾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的人员救援,重要设施设备、文物的抢救,重要财产的安全保卫与抢救,扑灭火灾等。

目的是降低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战时由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统一指挥,以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动员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的专职消防队伍、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实施。

消防行动主要有:

查明火情及受损情况,了解火灾现场的地形、风向,起火建筑的结构、出入口,被困人员的情况等。

实施现地指挥,组织力量迅速赶往火场,根据火灾性质选用灭火剂和消防装备,根据火场情况正确运用灭火战术,主要方法包括阻火、设立隔火带、封锁火道、扑灭余火和看守火场等。

迅速抢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转移后送离。

及时撤离或隔离火场附近的危险物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消防

入户门消防强制性规范

入户门消防强制性规范:

1、隔热防火门未产生防火上认为有害之变形、破坏、脱落、剥离等变化者。

2、隔热防火门未产生通达试体非加热面之火焰及有害于防火之裂隙、孔穴。

3、隔热防火门加热试验中试体周边(门扇)任一部分,反曲或挠度未超过门扇厚度二分之一。

4、隔热防火门加热试验中试体非加热面未产生燃烧火焰。

5、隔热防火门加热试验中试体最高非加热面温度未超过960℃。

具体条文: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要求:高层居住建筑的入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时间54分钟)。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如果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则入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耐火时间72分钟)。

法律依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时间54分钟)。十八层及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如果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耐火时间72分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法规定进户门和防火门的最小距离是多少

看设计图纸确认是否为施工缺陷,这不是防火规范要求的内容。

进户门和防火门干涉的情况很少见,建筑设计住宅进户门大多数外开,但与其他进户门或消火栓箱干涉时会将某套进户门设计为内开。

正常进户门与走廊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门不会干涉,这类防火门都是向疏散方向开启。

如果是走廊侧墙水电井的防火门,平时不开,检修时才会打开。

您好,请问现在对入户门消防要求规范有什么要求

住宅建筑的户门的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

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