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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村房屋翻建最新政策(南通地区农村自建房政策)

  • 作者: 彭玉
  • 发布时间:2023-10-16


南通市苏锡通园区农村老房子可以翻建吗

南通市苏锡通园区农村老房子可以翻建。但是,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翻建房屋申请,提交权属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南通地区农村宅基地能翻建新楼房吗

盖新房子是可以的,但是你说的楼房肯定是不可以了,现在是不允许建楼房的,只许建平房一层楼的那种啊,所以现在难能农村里很多都是翻新的话,你是可以见。你原来是楼房,你翻新一下就是不是建房子?只是装修啊,修理什么的那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是去嗯,弄其他的嗯,我觉得如果是你平房重新想起楼房的话,那现在是不可以的,不会批下来的。

南通地区农村自建房政策

宅基地是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农民特有的福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并且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为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宅基地也是农民的福利,但是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那么在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南通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通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

以上就是小编为

您整理的

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详细资料

。宅基地是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农民特有的福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并且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为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

南通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标准。

1人户宅基地为9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63平方米;2-3人户宅基地为11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80.5平方米;4人以上(含以上)户宅基地为13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4.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由房屋占地面积及房前屋后占地、山墙两侧通道面积所组成。建楼房的,其楼层面积不另折算宅基地面积。

2.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资格。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资格条件可根据海政规【2012】5号文执行,镇、村在符合法规政策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可实行“一镇一策、一村一策”

南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可批准宅基地的情形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农村村民,可申请翻建、改(扩)建、新建住房;允许在行政村内跨村民小组调整安排宅基地;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可申请新增宅基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村民可到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新增宅基地;不愿意去规划发展村庄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翻建,但不得超过“原址、原高度、原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两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则上不得翻建、改(扩)建和新建农村住房,积极引导实行预搬迁。

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围的;依法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搬迁撤并类村庄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未承诺退出,申请新建的;有转让、出租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行为的;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宅基地和房产权利,再申请的;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请的;已实施搬迁安置,再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