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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损坏找哪个部门(房屋被损坏应该找什么部门鉴定)

  • 作者: 沈泽衍
  • 发布时间:2023-10-15


商品房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

对房子质量问题到住建局投诉。建设单位(开发商)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

房屋的保修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年,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对方拒修的,可以自行维修,保存必要的票据要求开发商支付维修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衍生问题:

房屋质量检测由哪个部门鉴定?

房屋质量检测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

1.所有建设项目都严格按照核准的规划、设计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

2.各专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4.对房屋进行质量检验,应归属于当地住房建设局或房管局等部门,对房屋质量要进行严格的检测。

房屋损坏鉴定机构是哪个部门

一、房屋损坏鉴定机构是哪个部门

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内容如下:

(1)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如果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容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只能容忍。

(2)购房者,应该持房屋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消防手续等找房屋质检部门申请验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房屋租赁损坏怎么赔偿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出现损坏的,由出租人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是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房子被破坏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如果是被人恶意损坏,那就报警解决,必要时走法律程序,由破坏人承担一切修复费用。如果是意外,就要看意外产生体归属权是谁,比如树倒了压坏房屋,就找园林局。如果是电线杆倒了,压坏房屋,就找市政或供电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房屋被损坏应该找什么部门鉴定

房屋受损应该找的鉴定部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5、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房屋受损鉴定的流程如下:

1、确定鉴定内容:

由相关方提出房屋损坏程度、原因、责任等方面鉴定;

2、初步调查:

根据需要鉴定的情况成立专项团队,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损坏原因、影响等;

3、模拟试验:

各项实测统计后在现场或实验室进行损坏过程的模拟试验;

4、分析论证:

根据实验结果、现场调查等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并得出结论;

5、鉴定报告:

将鉴定情况详细说明,附上证据和建议。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