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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天然气怎么办(农村自建房,能不能申请安装燃气管道呢)

  • 作者: 祈庭汉
  • 发布时间:2023-10-09


燃气管到妨碍我家盖房挪管道燃气公司现在收费,怎么办

首先要确认燃气管道是在自己家宅基地里面么,如果在可以要求燃气公司免费挪,自己的土地里面的东西有处置权;如果不在就要看他们的收费标准再沟通双方共同承担。

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宅基地法律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农村自建房,能不能申请安装燃气管道呢

农村学堂认为:农村安装夭然气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安装时费用过高。农村学堂自己就是农村人,而且还是处在天然气资源丰厚的地方,而且本地方大量产天然气与页岩气。都觉得天然气安装费用高,就拿现在来说,天然气光搭火费就是七、八千元,其它还另外算。其它如超长管子费、气表费、人工挖沟费、天然气灶费等等加起来一、二万才能安装起来。确实对某些家庭来说,很困难的事。很有压力的事。

二是安装以后用的气费也高,可能以后还会再涨价,现在在我农村学堂农村这边是1.86元每方,而且是民用,一个月下来随随便便也是几十元钱,还是用得少的,用得多的是几百元不止。

三是农村安装天然气的管道受限制,给农民造成很大的费用,如超长管子费,路程短要不了多少钱,如果是长路程,也得要不少的钱。

然后,就是农村家庭的习惯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用了一辈子柴火灶,你让他们突然改变生活习惯,很不适应的。

最后就是安全问题。农村安装的天然气管道,都是露天安装,没有保护措施,更有甚者安装公司都没有资质,使用劣质材料。一旦发生危险,将会是整个村庄的灾难。到现在为止,已经不止发生一次的事故了。

早两年前靠近郊区的工厂就完成了天燃气节能改造,燃气管道也慢慢向乡村延伸,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新能源供给进入千家万户。当然也有不敢使用天燃气的人家,我家就是,我老婆特别怕用燃气灶,所以我家是燃煤与燃气一体化,平时都是烧煤做饭,煤灶自带水箱,24小时有热水,不足之处就是长时间烧煤燃烧的煤烟子会损坏屋内的电器设备。快过年了,无论是天然气还是烧煤,都与火相关,防火很重要,安全是第一。

农村天然气走我家大门处走我建房怎么办

如果天然气管道走的路线是你家的正上方,而不是集体路的上方,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侵犯了你的权益,如果这时候你因为需要自建房需要天然气公司配合改管道,那么他们应该是无偿进行更改的,毕竟错误是因为他们造成的,如果本来就是走的集体土地上方,而不是你的宅基地上方,你因为需要重新自建房屋天然气管道高度或者别的方面对你的新房有一定影响,那么你就需要出具这个更改费用。关键你要确准这个天然气管道的位置是否侵犯了你的权益。

农村盖房天然气管道碍事,怎么办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燃气管道是不允许随意改动的。所以应该适应燃气设备的布局来做室内装修设计。如果实在觉得碍事,需要向燃气公司提出申请,由燃气设计部门勘察现场重新设计,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后,由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实施改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