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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房屋翻建需要什么手续(泉州惠安石头房翻建流程是什么)

  • 作者: 白俐瑶
  • 发布时间:2023-11-14


泉州惠安石头房翻建流程是什么

需要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

先写出申请,然后找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取得规划手续后,现办理施工建设手续,然后就可以开工建设了,完工后,就可以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了。

房屋改建或扩建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和发证五个环节。其程序大致如下。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上面程序全都走完后,还需要去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房屋改建完后,就可以带着这一系列的手续证明,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产证了。

福建泉州农村申请翻建房子平均每人多少平方

120平方米。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泉州,古称刺桐城,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台湾海峡西岸,北承福州,南接厦门,东望台湾,西毗漳州、龙岩、三明,是福建三大中心城市之一。

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手续

一、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下手续

Step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现金(转账)支票

Step 2: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并提交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

Step 3:有关部门审核材料

打印《受理回执》

Step 4:提取金转入账户

二、办理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

(4)《居民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未婚不必提供)

三、温馨提示

(1)应自该项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且只能办理一次提取,不同的房屋再次申请提取需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 12个月

(2)购房行为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以上资料来源于

福建省直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全款房房产证

1、带上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3、所需的费用:110元手续费、80元手续费。大概20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房产证。

二、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2、办理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

3、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

三、如果是婚后买的房,不管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觉得没安全感,一定要加名字才放心的话就拿着房产证直接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一个共有证就可以了,无需额外负担费用,带上房地产权证、结婚证、双方亲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扩展资料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另一方为共有权证)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通常情况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导致的纠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若买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