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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装修影响经营怎么解决(合同到期,市场以装修为由把我们赶走,合法吗)

  • 作者: 向宏忠
  • 发布时间:2023-11-18


居民楼里开店铺、餐饮扰民怎么办

辅导班、棋牌室、私房菜馆、美容室……很多人在自家小区里就能看到这些店。这些开在居民楼里的店铺在给居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有一些却起了反作用。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采访中,很多店“先斩后奏”并未走完相关程序,有些甚至什么手续也没有,发生扰民的情况后处理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

物业表示

不好管理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挑选小区作为营业场所,成本低是很多人的考虑因素之一。

王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业余时间比较多,她就想和朋友一起合伙做做小生意,“手上没多少钱,我们就得找成本低的事情做起。”她说,棋牌室成了她考虑事项之一,有了这个想法她和朋友跑了多家小区,查看情况,“我看很多小区一楼都有棋牌室,生意还特别好。小区里也没有门面费,只要交物业费就可以。”最终她在太乙路附近一个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子开始“营业”。一直“担惊受怕”的她没有做任何宣传,最终麻将馆在开了半年后关门停业。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份,我省正式实施《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其他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记者采访了多家物业公司负责人,他们均表示对于改变住宅用途的房屋,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公类收取两倍物业费,用于商业则收取3倍物业费。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需经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事实上物业仍能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因为“基本都得不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属于违法经营,很多都是隐秘进行,不好管理,接到投诉我们也是沟通为主,无法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扰民投诉咋解决

看看这个小区怎么做

那么出现扰民情况,业主们真的就没有解决办法了吗?记者了解到,东仪路世家星城小区业委会今年联合物业成功解决了一件扰民投诉。

今年4月,世家星城小区61号楼的业主向物业和业委会反映,1楼有住户开麻将馆,每天都影响住户休息。业委会主任李存英说,接到投诉后才了解到,开麻将馆的住户并非小区业主,只是租住,而且开麻将馆之前也并未经得楼上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于是劝其搬离。但这项工作并不顺利,物业没有办法采取强制措施。

多次沟通无效,为了尽快解决此事,业委会根据《世家星城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四章物业使用中应当禁止的行为规定,委托物业对开设麻将馆的租住户采取断水断电措施,这才使其最终搬离。李存英说:“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同意,所以业委会委托物业采取相应措施,这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改变住宅用途

应得到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如果小区出现改变住宅用途,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市房管局物业办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如果小区内有改变住宅用途的情况,业主们应如何维权?市房管局物业办工作人员解答:如果小区有业主大会,并且业主大会上通过了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业委会可执行规约上相关规定,委托物业公司按照规约内容执行,对改变住宅用途的住户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没有,建议业主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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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店面堆满装修垃圾,市场物业不处理,找什么部门投诉

市政管理部门。

建议先向环卫部门反馈或者当地政府投诉反馈,可以将店铺门前的垃圾箱进行拍照,对事情的经过做一个说明,把情况向当地纪委反映。没有用的话找市政管理部门。广告垃圾箱、分类垃圾箱都是属于市政的范畴。也就是城管部门。这些设施的管理权属于他们的。

合同到期,市场以装修为由把我们赶走,合法吗

合同到期,市以装修为由让你们走是合法的。因为你们签的合同日子已经到了,他们有权利不继续租给你们。让你们搬走。但是他们应该是提前一段时间告诉你们不租给你了,让你们提前找店铺。

住宅区下的商铺扰民怎么办

一、商铺噪音扰民可以进行投诉。

1、如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2、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可自行拨打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

3、拨打110,由公安对商铺进行相应处罚。

、《民法典》中对噪音扰民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实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发侵扰、侵害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生活安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需要提醒居民,走到诉讼阶段,法院更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注重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记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3、另外,因噪声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当事人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更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社会生活噪声的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